“身欠24万,我该怎么办?”
点播: 2020-06-27
内蒙古晨报融媒消息(记者 郝琴实习记者焦敏)孟祥义是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的一个农民,一家人靠种地为生。2016年4月26日与杨金刚在多伦县益农蔬菜种子门市部李月萍处赊购种子、农药、农肥共266500元。
欠款24万 被告上法庭
2017年5月李月萍将孟祥义和杨金刚告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所欠的种子、农药、农肥款240000元。
2017年6月22日,多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孟祥义、杨金刚曾在原告李月萍处购买农资用品。二被告与2016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上载明:“今欠李月萍266500元,今欠农药9100元、农药共计4080元。欠款人:孟祥义、杨金刚。”该欠条中,“今欠农药9100元、农药共计4080元”之款项为独立款项,与欠款266500元不存在包含关系,系原、被告双方于欠条出具后另行写入的。原告自认该欠款条中所写的266500元计算有误,经其核算,欠款数额应为240000元。
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被告孟祥义、杨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多伦县益农蔬菜种子门市部给付欠付货款240000元。
多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孟祥义称自己只是帮助杨金刚借款种地,以杨金刚的名义去李月萍处拉货,欠款条的名字是他本人签署的,而且只是在一个小笔记本上写下了所赊购的物品和金额,李月萍作保留,并没有一式三份。与杨金刚并不是合伙关系,欠的这些款并不应该由他偿还,所以再次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交二审。
交费后等二审 发现已过上诉期
“2017年8月11日我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交了上诉费4900元后就和律师等待再审,”孟祥义告诉记者,并给记者提供了现金交款单。“
但记者看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案卷材料通知上写明:“关于多伦县人民法院报送的(2017)内2531民初649号案件已过上诉期,7月19日签收判决,8月11日上诉交费,过期!”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明确标明:再申请人孟祥义与再审被申请人多伦县益农蔬菜种子门市部、杨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祥义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裁定结果如下:对在审申请人孟祥义提出的再审申请,多伦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孟祥义说:“我明明2017年8月就交了费,一直都在等着多伦县人民法院二审,但2018年6月才开庭审理。就算过期为什么拖了我这么久?审不了不给受理,中间耽误了这么久,早知道我就直接去锡盟中级人民法院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杨金刚什么事都没,我这段时间却一直处在执行状态,被直接带到执行局执行了。到现在三年了,我一直在执行局被执行,楼房也被执行,银行卡全部冻结,想外出务工,但现在都是实名银行卡发工资,我银行卡用不了也没法打工。当地的一些惠农好项目我也无法参与,养进口牛、羊都养不了。为了凑上诉钱,我已经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卖了”孟祥义说。
终于再审 但被驳回
2019年1月29日,马上过春节,孟祥义终于等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原以为一切就要真相大白,不用再背负着巨额债务。但孟祥义没想到,他面临的却是上诉期已过被驳回,还是要偿还24万元。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好斯律师告诉记者:“孟祥义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是我代理的,并在法庭上请求:1.撤销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再审。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李月萍承担。”但是再审期六个月已过,所以被法院在程序上驳回;后又到了检察院,检察院给出的理由也是再审期已过,没有实体审理,只是开庭后说明期限已过就在程序驳回。
好斯律师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情况:根据李月萍在一审提供的欠条内容看,孟祥义在一审中庭审笔录中承认的欠条内容不是同一天书写的,“农药4080元”和杨金刚的签字是在欠条之后上写的,自称先有的欠条,随拿东西随签字,后经核算欠款240000元,孟祥义并未在266500元欠条上签字确认。李月萍也没有与孟祥义进行对账,其所说的240000元欠款并无核算依据、也无证据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多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孟祥义送达,孟祥义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上诉已超过上诉期。该判决最后于2017年7月29日向杨金刚送达。故该判决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本案中,孟祥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裁定结果为:驳回孟祥义的再审申请。
何去何从
针对孟祥义的情况,记者致电律家保平台律师,律师给出解答:“针对孟祥义再审过期情况,如果确实存在错误,可由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再审,法院院委会同意后就可进行再审,就不存在期限限制问题。”
晨报记者也会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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