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如何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2)
点播: 2016-12-29
敌意,党群关系就会紧张,个别情况下甚至会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按照契约论的观点,人民只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而选择让渡一部分权力而组成国家,而不是国家为了人的幸福施舍给人部分的权与利。因此,政府与民众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权力本来就是民众的,只是委托给政府去履行公共职能,党员领导干部只是权力的代理者。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在解决各类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时,才会以合法性为前提,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公信力和感召力来获得支持和认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自愿服从。
(三)法治思维是法治中国建设之魂
如果从学理角度去理解法治思维的价值,可以在性质和基本特征上作出一些解释。第一,法治思维是一种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与权威的法治信念,遇到问题时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范、精神及法律逻辑进行合宪与违宪、合法与违法的分析判断与正确决策的思维模式。第二,法治思维是一种规范思维。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依法行政,它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规则行使权力。第三,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法治思维是以权利义务作为思考主线的思维活动,通过确定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公正思维。法治社会的最大价值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不论是执法还是司法活动中都要讲求公平正义,处理的结果要经得起公平正义规则的拷问。法治思维就是要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建立清晰的可辨认的公平正义规则,通过最大限度地正当的、透明的、可验证的程序实现实质正义。
由法治思维的四种解释反观法治中国建设的历程,无不昭示着明确的法治精髓。首先,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培育和弘扬全体国民奉行的法治精神;其次,法治中国建设要依法治国,宪法和法律至上,“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本身就是规则思维的体现;再次,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良好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人权和自由得到尊重,秩序和安全得到保障,民主和法治得到彰显的一种社会,这也是中国梦的一种体现;最后,努力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价值的实现,是法治思维的目标所在,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法治思维应该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而且法治思维的提出不仅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全体国民的意愿体现。“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
三、法治思维建构的应然路径
法治思维作为法治中国建设思想层面的要求,不可能自动形成并发挥作用,而需要依赖于诸多的基础条件。从微观而言,公民个体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运用于日常法治实践,党政领导干部需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树立法律信仰;从宏观而言,整个国家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真正践行法治精神,累积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一)公民个体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日常实践是形塑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
对公民个体来说,法治思维形成的理想路径是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首先,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全面系统学习,因为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
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既要学习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学基本原理的内容,也要学习法律的基本实务理论和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法治精髓。既要学习在法律规定上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也要学习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基本程序。既要学习依据法律规定做出预防法律纠纷的方案,又要学习依法处理已然发生的纠纷事件。其次,要注重法治精神的培育,把办合法事和合法办事统一起来。法治精神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更多地体现于社会纠纷的处理方式之中。对于大部分普通公民而言,只需要在工作、生活中,了解并运用与他自己生活紧密相关的那一部分法律知识就足够了。但是,当遇到矛盾、纠纷,仅有的法律知识不能解决问题时,公民是否能够想到法律,想到运用法律方式、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这是衡量法治精神育成的重要环节。如果公民在这种状况下能够按照“合法则可行,不合法则缓行禁行”的原则去办合法事,或者在纠纷办理过程中能够循规蹈矩,不逾越法律半步,不走不正当、不合法途径,确保程序公正、合法办事,那么他就已经具备法治思维了。再次,要注重日常生活实践。
面对严峻冷酷的社会现实,公民会根据对社会生活的观察、感受和经验,作出自己的判断,作出最真实、最理性的行为模式选择。因此,纯粹理论性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仅仅给法治思维的行为模式提供了可能性,只能算是建构了法治思维的理论前提。但法治思维是否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变为法治思维的现实性,人们是否能够长久法治思维,以及坚持到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则要靠人们在法治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来重塑或改造、强化或注重对法治的认识、理念和践行。
(二)领导干部保持法律的敬畏感,树立法律信仰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必要补充
法律的精神意蕴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敬畏感,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感。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精神的实现,不仅需要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行为,而且更需要忠诚于法律、有着法律信仰的领导干部来贯彻和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对领导干部保持法律的敬畏感提出了三个“不允许”:不允许以言代法、不允许以权压法、不允许循私枉法。三个“不允许”的相关要求的核心是要解决权力与权利的冲突问题,精髓是限制权力、保护权利。领导干部只有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强化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真正形成“法治思维”的习惯。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须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人的法律敬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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