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被性侵儿童难获精神赔偿 专家:制定司法解释

点播: 2017-06-01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后想自己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为受害未成年人成年后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机会,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王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最后计算下来可能还不止是21周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指出,这条规定改变了现实中的诸多弊端,是民法人文关怀理念的具体体现。

除了这一条,民法总则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原则,表明了法律对于这些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优先保护,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王雷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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