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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法治人才建设的意义》

日期:2018/1/1

范文一: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最近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全面部署,这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一、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纪检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全民法律水平,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载体。纪检机关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承担重大责任,并且有着其他国家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1、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

2、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

3、法治文化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

4、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5、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二、地方人大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非常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治文化建设仍然是整个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新要求,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进法治文化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协调,把法治文化建设统筹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之中。

2、——突出重点,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中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元素,彰显人大工作的特色。

3、——增强文化色彩,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范文二:论新时期德治、人治、法治对作风建设的意义

内外兼顾 长治久安——论新时期德治、人

治、法治对作风建设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等重要指导思想,针对作风建设多次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三严三实”理论学习活动,党风、政风的纠风工作空前热烈,成绩喜人,据2015年国家统计局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四风”问题明显好转。

然而,我们仍然发现作风问题不绝于耳。比如,一方面整治作风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大老虎”、“小苍蝇”持续反腐通报,另一方面,通报没有起到绝对的警示作用,类似的作风、行风问题仍层出不穷,千奇百怪;有的领域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畅通了公开、举报、投诉、监督信息反馈平台、开展了专项整治等各种治理作风的手段,仍不能杜绝作风问题的发生;“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等理论实践、精神充实改变了行动,却没有改变心态,理论、道德架不住社会风气的指使和物质金钱的诱惑;应付考核,作风建设变本“不作为”应对,加重错误风气的发展,出现“脸不难看了,但事儿仍然难办,甚至问题无法解决”等等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

透过问题看本质,作风问题的本质不仅仅是某一个领导

干部的内在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规章约束的外在问题。 从宏观上来看,作风问题的本质在于国家意识形态对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者的渗透强度,即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者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实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的服务理念意识,以及在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力平衡框架内,确立的社会主义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等丰富且完善的价值取向意识的渗透不够。就目前开展的“八荣八耻”、“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等一系列理念意识与价值观念的学习活动来看,这些专题教育确实能够起到传达国家意识,转变社会风气,纠正工作作风的作用,是对一系列作风问题的一剂“速效药”,但是也存在活动开展时间有限,不能在有限的活动时间内把国家意识完全的渗透到社会管理者脑中,况且意识的渗透与形成也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从微观上来看,个别领导干部存在党性观念的缺失,信仰、信念动摇不坚,立身之本不定的问题。古语有言:“大学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欲明明德,乃先齐家,欲齐家,乃先修身。”也就是说正确的道路就是彰明光明的德行,就是以人为本,就是将善发挥到极致,而想彰明德行,就需要先安定自身,修身养性,而后稳定家室,才能治国、报国。对领导干部而言,不仅要安身立命,更要把握家庭与工作的界限,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修养很好,但是对家

人却铺张浪费、“开绿灯”,这也是党性的缺失。干部党性弱,品德差,立身之本出了问题,就会走上歪门邪道,一旦手中掌握了公权力,就更容易心态失衡,逾矩越权,造成作风问题的发生。

从纵向上来看,作风问题的本质在于行政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中央针对这个问题也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强化约束作风问题的控制能力,即开展法治推进作风建设的新常态工作。然而,我们仍然要看到在国家大体推进作风建设的环境下,仍然存在的一系列客观问题。比如决策方面,仍然存在不科学、不民主、不透明、公众参与度不高,重大问题不完全坚持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少数人仍说了算;职能转变方面,政府职能还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管的过多、过细、效率低、审批繁杂、项目苛刻条件多、办理时间长、办事难、办事慢的问题,“托人情、找关系”的处事方式仍然存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巧立名目,加大办事难度,利用职权从中牟利的主观因素;机构设臵方面,改革不到位,少数部门本位主义严重,与其他部门缺乏团结协作,唯部门利益是图,有权力的、有“油水”的管一管,不能“揩油”

的放任不管,甚至责任推诿,出现作风问题等。

从横向上来看,作风问题的本质在于管理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者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一是,干部的考评制度只能反应出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却不能很好的反应出领导干部的自身修为,尤其是思想道德、理念意识、廉洁自律这一部分;二是,干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缺失,容易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久而久之,有理想、有信念的年轻干部就会自暴自弃,自甘堕落,恶性循环;三是,执行力的问题,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说到底还是依靠人来决定,一些制定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初,宗旨是好的,但是个别执行者利用条例、法规以权谋私,不仅丧失条例、法规的制定效力,更带坏工作作风,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一些关于公权力的使用限定、界限、条款、决定能否满足今日社会管理的现状,对违纪者,是否老好人多,批评追究者少,久而久之,也就影响了干部无所谓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也就同虚设了;四是,规章制度虽然多,但是真正贯彻落实的少,挂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应付检查,制度规章也就是纸上谈兵。

综合来看,作风问题不能只靠一个法规、一个制度、一次学习、一个总结就能解决的,作风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

是一个包含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者的道德培养、德才兼备的贤人任用、法律规章的有效落实及制约的综合问题。因此,解决作风问题必须从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者常态的、实体的道德教化、德才兼备的人才培养与选拔,逐步加强执行力的落实与公权力的约束入手,即以“德治”、“人治”、“法治”为合力,形成打击作风问题的“组合拳”。

“德治”。道德品格是服务群众的立身之本,是掌握技能的学习前提,是使用公权力的有力支撑。古人云:“圣人训、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就是说在学习之前,要学会“孝、恩、谨、信、仁、爱”的品德观念,培养好自身的正确价值观,明辨所走道路的是非曲直。唯此,才能开启人生的学习道路,否则就会出现“就怕流氓有文化”的尴尬现象。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抓作风建设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就是强调干部学习中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同时,公权力使用的善恶与否,相当程度取决于使用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公权力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杠杆,而道德便是杠杆撬动方向“指南针”,“指南针”不指北,自然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德治”就是要求领导干部、社会的管理者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加强党性修养。用传统的优良品德、优秀文化滋养自己,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臵,进而达到廉洁自身、廉洁齐家的目的;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武装自己,实体化践行“群众路线”活动、常态化学习“三严三实”理论精神,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奋斗,用坚持与坚定化作进取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动力。

“人治”。今日的社会,我们习惯称之为“法治”社会,人们对“人治”的理解,往往停留在封建帝王“一家独大”的印象。诚然,仅仅靠法律来保护人们的基本权益,确实能够让许多社会生活都在法的秩序中有序、和平、稳定的进行。但是操纵、执行法律的仍然是人,也就是说只重视法律规章的制定,而不注重执行,甚至任由乱执行是产生作风问题的一大源头。“人治”就是要确保政策法规能够有效的执行,因此执行者的选用与激励便成了“人治”对打击作风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制定法律规章政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执行力的有效落实,让执行者不能、不敢不作为、乱作为,形成完备的执行责任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德才兼备人才的选用机制,既不能埋没人才,也不能让付出多的人寒心,而是选用有德行、有修为、有能力的人执行公权力。同时,在干部的提拔方面,要提高选拔干部考核标准中思想考核、道德考核、理念考核的比重,并定期对干部的思想道德与理念意识进行评测,确保德才兼备者执行公权力,这是“人治”

对作风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一是,要以合法性思维做决策。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推进作风建设新常态,必须要以合法性思维做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法定程序,做到各项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是,要以权利义务思维抓履职。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者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缺位。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这实质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思维,理清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三是,要以公平正义思维促公开。法治思维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必须坚持以公平公正思维促公开,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四是,要以权力制衡思维强监督。法治思维是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对领导干部和社会管理者而言必须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而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胆大妄为。推进作

风建设新常态,就是要以权力制衡强监督,建立抓常、抓细、抓长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监督环境下行使,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五是,要以责任后果思维严问责。责任后果思维,就是指有行为必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问责与权力密不可分,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推进作风新常态,必须以责任后果思维严问责,健全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干部责任意识,规范干部履职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载着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风建设是保障动物源性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的重要环节。按照“德治”、“人治”、“法治”的理念思路,推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作风建设,全面系统的强化兽医队伍办公执法能力,逐步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化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

加强兽医队伍道德教化。一方面,加强队伍党性建设。继续践行“群众路线”实践教育、“三严三实”理论学习活动,定期组织兽医队伍到社区、养老院、孤儿院等地进行服务与帮扶,以及定期组织学习与党性修养有关的社会主义理论知识,将“群众路线”活动和理论学习活动,做为道德考核模块,按工时、学分的方式纳入到兽医队伍的考核方案中;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传统问题、传统品德的教育优势,鼓励兽医队伍业余时间阅读、交流传统文化,让“孝、恩、仁、爱、善”的品德充斥在兽医队伍的工作气氛中,实现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提升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队伍、一个队伍带动一个行业的道德提升效果。

强化兽医队伍体制建设。严格官方兽医管理,制定兽医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教育培训和综合考评机制,特备是加强乡村兽医考核、培训,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备案管理,规范村防疫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村防疫员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制度。在完善道德、意识的考评模块同时,要加入日常工作记录的日记模块,让干的多、想的多、干的好的兽医同志能够有所收获,建立起优秀兽医的培养体系。提高防兽医队伍的组织化水平,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比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等比武活动,营造兽医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实践、提高综合素质的良好氛围,进而强化兽医队伍的体制建设。 着重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等规定,坚决惩治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腐败现象;及时公开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收社会监督,强化权力监督,确保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行驶权力;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各项

工作落实到位;探索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有效性,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的网格化、无死角。

鞍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6年3月30日

范文三:浅谈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摘要]法律意识是我国法理学中法的运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词汇。法治也是我 国法理学中法制与法治理论研究的基本词汇。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 384-322)最早论述法治问题。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 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 得良好的法律。”①。历史的经验证明:治国必有法,无法必乱国。国无法而 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否则,不仅是社会动荡不安,而且生产受破坏,国民经 济濒丁崩溃。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经济休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 主现代化建设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 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制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 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法律意识是 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是公民守法心理基础。所以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 要求:“深入开民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 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般来说,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关系密切, 互相影响。本文对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各项意义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基础法治建设心理基础

法律意识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所谓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 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等等。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来看, 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法律意识在法治 建设中的意义,历来为学术界关注。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 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法理学的繁荣和指导思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 用。但当我们静卜'心来理智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这一问题的研究说法或观 点,很抽象而不具体。任何一种理论或科学当它不能圆满解决相关的问题时, 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难免。持此态度,本文欲就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 义,每一重要意义的具体方面发表一己之见,以求同仁指正。

一、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包括

(一)法律意识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国 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立法是对个 人行为同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立法权是 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度、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 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 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要想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 务。立法是一项非常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起草、修改、表决、通过等各项程 序。也就是说,要起草一部法律,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坚实的心理基础,这与 一个普通的案件取证一样,取一个证据,第一要意识到取此证据与案件是否有 利害关系,证据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能够证明什么问题。比如要起草一部行 政法,必须理解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 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理解这一 概念,首先耍意识到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涵义。行政一词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 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即一般行政。按照这种解释,行政存在于所有社会组 织之中。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家机关,都有其组织与管理活动。当 然也都存在着行政,但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 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公 共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 秩序,增进公共福利,公共行政的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由于公共行政 的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由于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所以国家行 政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可以采许多一般的组织管理活动所不具有的 手段,如可以命令企业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命令者可以给予处罚等制裁。 行政法上的行政还与宪政有关,宪政意味着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国家机关的职

能分工使国家之间有了分别,公共行政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这个特定的主体从 事的活动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行政法上的这种职能分工后的公共行政具有 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活动从属于法律。公共行政的 从属性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和基础。因为在国家职能未分工之前,根本 不存在制定约束国王、皇帝及其所统属的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律的机制,没有一 种法律能够约束封建皇帝和国王。这就难以避免行政的专横与任性。对此,历 史已作出了最好的说明,国家职能分工之后才能有民主政治需用民主政治的功 用,即在于在法律上实现了对国家活动的规范,尤其是对公共行政的规范,使 其在法律范围内运作,国家行政在运作中有形式意义的行政和实质意义的行政, 形式意义的行政是根据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来区别国家职能并确定公共行政的 范围。立法机关从事立法职能活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职能活动,司法机关从 事司法职能活动。实质意义的行政是以职能活动的权力内容和特点来确定公共 行政的范围。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立法职能活动就是立法活动,运用法律规 范以解决法律纠纷或争议的职能性活动就是司法活动或行政司法活动,运用组 织管理手段处理国家及社会性事务的职能性活动就是行政活动。按照这种观点, 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中大部分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 行政处罚等,但也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活动如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 规章等,还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除此之 外,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还可能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依授权或委托 所从事的某些行政活动,并不以行政机关的活动为限。行政法上的行政以行政 机关的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理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 秩序,行政法产生或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行政上的秩序状态。其他社会活动 需要秩序,国家行政活动同样,而且更需要形成一定的秩序,因为,一方面行

政权力容易被掌权者滥用;另一方面,行政活动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 行政上的秩序需要通过行政法实现,国家行政机关在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 事,否则必然产生个人专横,以言代法等弊端,使公民无所适从,有理不敢说, 有难无处求。因此,行政法对行政活动加以规范的目的,即在于杜绝行政机关 滥用权力的现象,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秩序,依法 行政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是行政法的精神, 封建时代的法律对行政权力虽也曾有过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服务于建立 专制统治的秩序,它只规定官吏们对君主、国王应负的责任,而不注重官吏与 人民之间的关系,他们一意孤行,不接受和采纳人民的意见,更不顾人民的愿 望和想法,这不是近代意义的行政法,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就是以依法行政为原 则和基础的行政法。因此依法行政是我们理解全部行政法规范的钥匙。

在我国,有着较为长期的封建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 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义很强烈,与此相反,责任意识却很 淡漠。而新中国成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要 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逐步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使行政活动逐渐步入责 任行政状态,是行政法最根本的任务,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 确实存在过国家无责任的历史时期,在这一社会历史时期中,专制、滥用权力 等现象都是难以避免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必然的,从社会规律上讲,国 家活动如果不按客观规律进行迟早要受到惩罚,但这种责任是自然规律的结果, 不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控制,且常常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正是为了克服封建专制,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才有近代民主制度,行政法治的产生。

综上所述,在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的

法律意识,确实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二)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法律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处在应然状态,适用法律, 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 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 价值追求,法的适用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 的价值的必由之路。因此,有学者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人治 社会下,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掌权者的个人权威;是否适用法律,如何适用法律, 不是依照通过民主协商制度的规则决定,而且凭少数掌权者的个人意志。这种 社会没有一个保证全面,严格地实施法律的有效机制。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法 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而不是依人而治。制定好的法律,并 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之一。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Boden-heimer)也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 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 活,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耍 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 治力量。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严格遵守规范制度,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 必备条件。”②

执法也属于法的适用范围,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 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上使用这个概 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狹义上使 用执法的。执法人员针对具体案件使用某部某条法律时,必须在大脑里形成一 种意义,首先应当意识到归类,属于刑事、民事、行政类,再意识到适用某条 法律,还应意识到案件与法律的因果关系。可见,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办理 具体案件时是何等的重要。

在现代社会,是个法治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 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 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 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司法也属于法的适用的一种形式,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许多情况下,只耍公民 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 实现,而无须司法。司法具有国家权威性,司法之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 出现相联系,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

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官接到一个案件后,熟悉案情时就意识 到应适用什么法律,检察官也是一样,法官和检察官的个人办案水平是由其对 法律产生的意识决定的。

要想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对法律产生思想意识,作为一个公民,要想进行一顶 商业行为,必须先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

务登记,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不得正式营业。这就是一个公民对法律适应的简 单问题。也就是说,要想进行商业行为,必须意识到要受一些法律的阻碍,需 要哪些手续,怎样运作,必须在之前形成法律意识,所以说,法律意识是正确 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守法即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 的涵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这是消极的、被动的。我 们所说的守法,当然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但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 范,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法律。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 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制定法律者,本身不受 法律约束,法律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君主专制的个人工具,主要由服务于专制统 治的封建官僚机器中的所有官吏来遵守。广大民从被法律所统治,当然也必须 遵守法律。《管子*任法》中讲:“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 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③这段话的大意是:君主创制法;官 员执行法,老百姓遵守法。在中世纪欧洲,专制统治者在形式上也被要求遵守 法律,是守法的主体。即所谓“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正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业事业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载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这表明,在我们人民共和国里,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 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洗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段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 本利益的体现,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全体人民的 根本利益之所在。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 得到实现。早在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老一代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就曾经语重心 长的指出“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 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为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遵守的现象比较严重。有 法不守法,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⑤并且指出,当前国家干部不守 法是个严重的问题。中国共产常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党在人治与法 治问题上的认识飞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为了实现这个方略,不仅普通公民要 守法,依法办事。给其他公民起模范领导带头号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他 们手中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具有 一种示范或榜样的作用。如果他们不守法,不仅会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 废法,而且会极大地破坏法律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如果他们严格 依法办事,就会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护法、 宗尚法治的新风尚,为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重要条件。

作为一个公民,如果犯了法,他就会意识到犯法的后果,轻者受到社会舆论、 道德的责备,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面临的问题

在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 现的标志,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 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

4.

5. 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

7. 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 幸福。

但应当看到,中国的法治化,属于“非西方后发展社会——国家的法律现代 化”,是由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过程。这样 的法律变迁有一个很大的时代落差,即我们不是在西方工业文明方兴未艾之际 来实现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法治化,而且在西方工业文明己 经高度发达,以至于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之时才开 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这样,中国的法治化过程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变 革法制与守成法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反腐败与经济增长、本土化与国际 化、普适性与地方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面临首深层的文化价值的冲突,发展 与代价的矛盾、总体性进步与局部性退化的因境等等难以避免的问题。

所以,要达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目标,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 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其中包括: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3. 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律(法治)观念、民 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4. 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故不 能对此轻易的一笔代过,一概而论。

参考书目: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 199 页。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扣*博登海默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232页。

@《法律与革命》,[美]伯尔曼著,贺卫云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357页。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著,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71页。

⑤《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2页。

范文四:浅谈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浅谈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摘 要]历史的经验证明:治国必有法,无法必乱国。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否则,不仅是社会动荡不安,而且生产受破坏,国民经济濒于崩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是公民守法心理基础。所以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要求:“深入开民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关系密切,互相影响。

[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律基础 心理基础

法律意识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所谓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等等。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来看,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

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在现代社会,是个法治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要想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对法律产生思想意识,作为一个公民,要想进行一顶商业行为,必须先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不得正式营业。这就是一个公民对法律适应的简单问题。也就是说,要想进行商业行为,必须意识到要受一些法律的阻碍,需要哪些手续,怎样运作,必须在之前形成法律意识,所以说,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守法即法的遵守,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但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法律。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段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早在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老一代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就曾经语重心长的指出“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为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遵守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法不守法,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

作为一个公民,如果犯了法,他就会意识到犯法的后果,轻者受到社会舆论、道德的责备,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参考书目:

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页。

③《法律与革命》,[美]伯尔曼著,贺卫云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7页。

④《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著,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71页。

⑤《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2页。

范文五:试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试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论文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政权体系和制度。建设法治政府涉及权力运行、监督、制衡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并为其提供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强化权力机关地位和行政权力的监督,并要求在人大制度下行政与司法两机关间制衡与监督。理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意义,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全面推进建设法治政府。

论文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政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党的十八大提出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的基础上继续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新要求,同时提出了完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不断扩大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稳步推动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动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

自1949年建国初期,《共同纲领》就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组织国家政权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现行《宪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政权体系,坚持和维护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的根本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条文明确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其对坚持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富有神圣的职责,而坚持和维护人民大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在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传统型政府不同的是,建设法治政府其主要意义在于通过立法和司法多方面监控政府,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举措,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职能,按照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运行,切实执行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个角度分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

二、人民大表大会制度职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行的人大会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根本性质、设置和活动原则,政府行政、检察和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是立法权和监督权,我国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履行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按照其确定的法律、法规运行,以确保人民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得到尊重和体现,确保人民

实现当家作主。

首先,从立法权角度分析,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制定决定了它与国家的密切联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就要规范政府行为,使其严格遵守宪法,必须依靠政府之外的社会民主力量。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一部分得益于人大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推动宪法和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还积极推动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完善法律体系,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制基础,让依法行政有法可依。

其次,从监督权职能角度分析,人大的监督权由宪法赋予,在监督体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人大的监督权可划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就工作角度而言,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法定程序接受质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认真予以答复。同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审议和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就法律监督而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活动受到法律的规制。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始终牢记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行。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模范的尊重宪法和法律,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特别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落实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这不仅要求进一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的完善,还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然而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原因的影响,行政权力过分扩张,人大权力存在被虚置的情况和危险。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切实发挥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建立一个以权力划分明晰、职权明确、监督有力的国家权力体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要求进一步推动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扩张,将行政权力的运行纳入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中,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地位,规范行政权力在立法权和决策权等领域的扩张,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切与之抵触的非法决策赋予人大撤销权。行政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涉及国家事务,需要全国公民共同遵守的,必须通过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效力。行政机关应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接受权利机关的监督。

二是强化程序性约束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的民主性和合理性。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问题决策时,无论是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重大事项的决策、人事选举任免还是监督权行使,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按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决定重大事项。从而确保国家权力运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避免行政权力扩张。从

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行政决策体现人民群众关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重视人大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政府权力。对人大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展开定期研究,每届任期内都要对涉及民主法治建设问题、组织建设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推动问题的合理解决。重视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工作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构建定期化的听证和质询制度,通过听证和质询制度实现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行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从而推动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和依法行政。

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推动司法独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在该制度范畴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从这个角度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权组织中具有根本性地位。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与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是不存在隶属关系的,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权的扩张对司法独立造成一定影响,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办公设施、法官工资福利都要由地方提供,这种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使法院成为维护地方利益的工具。所以,促进司法独立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党政治完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进行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具体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推动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从体制根本上解决司法机关财政问题,在财政由同级行政机关拨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尊重和保障,地方保护主义也必然会导致建设法治政府落空。

其次,切实依据法律,强化行政司法审查。除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应该进一步将司法审查范围拓展到抽象行政行为,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通过对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司法审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推动因司法监督不利造成的行政权扩张和滥用,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约束。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要围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要从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深入,以实现和增进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建设法治政府。

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要求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阐明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方向和规划。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和发展对发挥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作用、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深远意义。

Reference

[1]HuaLi.MCS251SeriesMCUpracticalinterfacetechnology[M].Beijing:Beijing

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Press,2003.

[2]morethanright.ATMEL89SeriesMCUapplicationtechnology[M].Beijing: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Press,2002.

[3]WuJinshu,ShenQingyang,news.hicha.comGuoTingji.8051SCMpracticeand

application[M].Beijing:TsinghuaUniversityPress,2002.

[4]CaoXiaofei,WangZhongDong,yellowJian,etal.Multicomputerserialcommunicationinmonitoringsystemapplication[M].Wuhan:WuhanScienceandTechnologyUniversityPress,2003.

[5]yellowShu,LiangHuibing.Microprinterprogramdesign[M].Beijing:ControlEngineeringPres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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