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龙江省考面试热点话题解读
点播: 2020-01-25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究其原因:高空抛物悲剧多发,引起社会各界对其反响巨大
高空抛物是“城市上空的痛”,威胁着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这类事故早就发生不少。无独有偶。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这一件一件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发生的此类悲剧,让社会各界纷纷建议重罚高空抛物行为。如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约束,此类悲剧就还有出现的几率。
原因:以往没有明确法规,整栋查处,惩治力度不强
现今,由于高空抛物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于此,最高法引发专门意见就惩治高空抛物行为,根据具体情形给予司法适用、犯罪认定等指导,这是对以往法院在具体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明确。在以往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若找不到直接侵权人,则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样带来的危害就是,不但不能杜绝高空抛物的现象,而且惩治不严格会让人觉得罚不到自己头上,即便罚也是整栋楼大家一起受罚。这样没有明确的法规来限制终将引发更大的问题。
对策做法:高空抛物入刑,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现今的意见,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后又能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处罚说明法律对该事件入刑的严谨态度。
对策做法:惩戒更加严格,不再是结果罪,而是行为罪
现在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是故意高空抛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说明,高空抛物不再是结果罪,而是行为罪,只要出现这一行为无论是否出现危害人身安全的结果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无处可逃。最高法相关意见还明确了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的情形,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样全面的问责形式相信可以还我们头顶一份安全,一份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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