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08:马钢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点播: 2019-09-0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 “马 钢 集 团 ”) 51%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从而通过马钢集团间接取得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股份”)45.54%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国宝武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宝武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中国宝武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1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00821H的《营业执照》、中国宝武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宝武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859号 法定代表人 陈德荣 注册资本 5,279,110.1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2年1月1日 经营期限 长期 股权结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征信报告》、收购人的说明与承 诺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站 (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 站 (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 及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宝武为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收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301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马钢集团持有马钢股份3,506,467,456股股份,占马钢股份总股本的45.54%,为马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马钢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中国宝武将持有马钢集团51%股权,马钢集团仍为马钢股份的控股股东,中国宝武通过马钢集团间接取得马钢股份45.54%股份,马钢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宝武本次收购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系中国宝武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马钢集团51%股权从而通过马钢集团间接取得马钢股份45.54%股份,属于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中国宝武间接持有的马钢股份的股份比例超过30%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属 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间接取得马钢股份的股份。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19年5月28日,安徽省国资委审议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2、2019年5月30日,中国宝武董事会对本次收购作出决议,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3、2019年5月31日,安徽省国资委与中国宝武签署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之协议》。 4、2019年6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301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1、本次收购尚需通过必要的反垄断审查。 2、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豁免中国宝武的要约收购义务。 3、本次收购尚待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豁免中国宝武的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收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之“(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批准和授权后进行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马钢股份披露的公告文件,马钢股份分别于2019年6月3日及2019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1%股权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要求编制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收购报告书》,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通知马钢股份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披露《收购报告书》及在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豁免中国宝武的要约收购义务和反垄断审查通过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及持有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收购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无偿划转协议》签署之日(2019年5月31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马钢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马钢股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除尚需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豁免中国宝武的要约收购义务以及通过必要的反垄断审查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收购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第(二)项所述批准和授权后进行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诚敏 刘东亚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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