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广西检法两院联合出台《意见》规范破产程序法律监督

点播: 2020-01-05

正义网南宁1月3日电(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覃兴盛)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联合印发《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是全国首次由省级两院业务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规范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将进一步推动破产案件的规范、高效审办,促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规定监督依据和监督原则。内容包括:人民法院邀请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共同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合法有序高效进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规范破产审理活动以及相关破产参与人行为,但人民检察院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当事人或管理人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破产案件或破产衍生诉讼时有违法行为的,经提出异议、复议、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或者信访举报,人民法院未予纠正或依法处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意见》明确了依职权监督的具体情形和监督内容。一是明确了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六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的情形。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当受理或依法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等十种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内容。三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破产程序监督中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的不同情况及人民法院办理时限。

《意见》明确了破产程序监督的调查核实措施。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查阅、调取、复制破产案件卷宗及相关证据材料,出席法院召开的听证会、债权人会议等,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协助查控特定当事人的财产等措施对破产程序监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意见》还明确了建立健全破产程序监督工作机制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管理人交接会、债权人会议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协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破产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映,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和效果。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审判人员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企业破产程序监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上一篇:用好案例这个活的法律 上海:检校联合研讨案例适用方法

下一篇:凍卵落地面臨諸多法律倫理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