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师待遇?当前保障教师待遇只是让待遇达到法律规定的水平
点播: 2020-02-01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就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问题,对3个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部分舆论对当地的做法给予肯定,认为此举展示出当地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的明确态度。然而,只展示“负责”的态度是不够的,必须拿出实际行动,追究不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的地方的责任,让落实、保障教师合法待遇不再停留在“表态重视”上。
需要注意的是,福建“个别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问题,之前就曾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现并要求整改,专门发了《对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的函》。针对这一督导意见,福建曾发布《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整改情况》,提出“为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规定对评上文明学校等综合奖项的学校,奖励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201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进一步提出意见,强调要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可是,“个别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问题,还是继续发生。只是与前一次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导发现,变为由本省教育督导办公室督导发现,可以说是“自查自纠”。这可以说是进步,也体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给地方带来实际的压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督导的通知》,明确2020年将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督导,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督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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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督导不只是发现问题,而是要解决问题;解决问题也不是地方“表态”,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当前,我国各地解决的还不是“提高教师待遇“的问题,而是没有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的问题。一些地方还用“提高待遇”来混淆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的事实。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是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的,而且,该法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该法施行26年后,还有地方没有落实这一法律规定,这是因为有的地方一直在表态,却一直没有行动,而令人困惑的是,也一直没有严肃的问责。这导致这一法律规定一直没落实,近年来国家强调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只是重申26年前的法律规定而已。
要保障教师的待遇和合法权利,必须让《教师法》硬起来。过去20年来,每到教师节,各地都会提到要“提高教师待遇”,然而,连法律规定的都没有落实,“提高教师待遇”就是口号。当然,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制度障碍。一是我国没有建立起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虽然法律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是用公务员作为“参照”来确定教师工资水平的,而各地对工资水平的理解各有不同,在有的地方,教师的“基本工资”已经不低于公务员,然而,总收入却低于公务员,因为奖金、津贴等是被排除在“工资”之外的。我国有必要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以此保障教师的待遇和权利,并要求教师履行与之对应的职责。
二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合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很多省市对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保障还主要依靠地方财政,这导致同一省内不同地区教师的待遇保障程度不同,也导致省内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要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教师的待遇,应该强化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的统筹,由省级财政保障所有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在此基础上,再加大中央财政对不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把转移支付款直接打进学校或教师账号,由此建立更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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