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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人民法院

点播: 2020-03-06

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人民法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宪法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其具体组成部分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司法机关等等,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性质、内容、任期以及职权,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人民法院进行学习。

人民法院的考点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组织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原则和制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例题分析:

1.下列关于人民法院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B.有权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与区域划分

D.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项,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错误;B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错误;C项,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错误。故本题应该选D项。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人民法院的命题往往以性质职权考查为主,把握好这些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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