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不只是一道法律题(3)
点播: 2020-03-06
关于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否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予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并不以劳动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情形下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否定。”办案检察官强调。
不久,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通过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中断情形,和工程分、转包情形下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权利和合法权益。
劳动的果实最甜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让人民享有美好生活的前提。今年3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刘自荣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再审案,被评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治进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立足职能,努力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安心、放心地创造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