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688085: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点播: 2020-03-25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 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 之 专项法律意见 2020 年 3 月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 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 专项法律意见 致: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与东方花旗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张承宜律师、崔源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担任东方花旗、华创证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的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过程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联席主承销商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三友医疗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核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等资料,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混沌天成三友医疗科创板员工持股计划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 1、东证创新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东证创新现持有上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057628560W,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张建辉,住所为上 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2 层,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经营范围 为“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东证创新系东方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证创新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东证创新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系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委托混沌天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混沌天成资管”)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类型为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为开放式,存续期间为 10 年,资产管理人为混沌天成资管,资产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混沌天成资管,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参与设立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姓名、职务及份额比例如下: 序 是否为上 实际缴纳 资管计 号 姓名 职务 市公司董 金额(万 划参与 监高 元) 比例 1 徐农 董事、总经理 是 3,500 34.65% 2 涂莉琼 华南区销售主管 否 700 6.93% 3 David Fan(范湘龙)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是 640 6.34% 会秘书 4 李剑 华北区销售总监 否 600 5.94% 5 任崇俊 运营总监 否 550 5.45% 6 Michael Mingyan Liu 董事长、首席科学家 是 500 4.95% (刘明岩) 7 杨利君 全资子公司陕西三友副 否 500 4.95% 总经理 8 童汇 华东区销售主管 否 500 4.95% 9 沈雯琪 监事、人事行政总监 是 470 4.65% 10 李学烤 创伤产品设计主管 否 400 3.96% 11 方颖 渠道主管 否 320 3.17% 12 刘幸 设计工程师 否 245 2.43% 13 郑晓裔 市场总监 否 200 1.98% 14 童骏 创伤战略部总监 否 200 1.98% 15 郑卜纵 主管设计工程师 否 180 1.78% 16 马宇立 监事、研发实验室主任 是 150 1.49% 17 俞志祥 财务总监 是 145 1.44% 18 韩涛 西北区销售经理 否 100 0.99% 19 张融 市场沟通主管 否 100 0.99% 20 薛知新 新兴战略部总监 否 100 0.99% 合计 10,100 1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会议通过, 并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2)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经本所律师查阅《混沌天成三友医疗科创板员工持股计划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混沌天成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员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③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④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⑤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混沌天成资管,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东证创新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东方花旗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东证创新、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配售对象、配售规模、配售期限如下: 1、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 5,133.35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533.35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70.0025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东证创新。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 3、配售规模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业务指引》,东证创新预计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5%的股票。因东证创新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东证创新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超过 10%的股票(即不超过 513.3350 万股),且不超过人民币 10,100 万 元,该金额为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考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在内的最大认购金额。 4、限售期限 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东证创新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经本所律师查阅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及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人员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出资份额明细、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东证创新系东方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系发行人保荐机构东方花旗的控股股东;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战略投资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符合《业务指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配售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以及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证创新、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次发行向东证创新、三友医疗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张承宜 崔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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