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周小明: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全面发挥信托的财富治理功能

点播: 2020-03-25

  廉政促进功能。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于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现代法律对此有多种监控设计。在美国,信托概念也被引入了这种监控设计之中,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托设计——“盲目信托(Blind Trust) ”。拥有一定职务以上的政府官员在诸多的监控设计中,可以选择盲目信托,即将其私人财产交由独立于其影响之外的受托人管理处分,委托人被禁止告知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详情,也不得保留对信托的干预权,因而对信托的实施情况一无所知,此即“盲目”二字的由来。盲目信托的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因私害公”或“假公济私”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与公正。

  理财及投融资功能。科技的突飞猛进和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财富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由过去以不动产和动产为核心的财富形态,逐步发展为今天以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财富形态。相应地,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过去以保管、出租、出售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步发展为今天以各种融资和投资为主要管理方式。其结果是,一方面受托人尤其是信托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管理活动促进了受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信托机构通过金融化的方式管理着巨额的信托资产,使现代信托具有了强大的金融功能,在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的投融资作用。

  健全信托实施的配套制度

  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设其实是一个体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信托制度实际上是在我国原有“名实合一”的财产权制度之外,另行建立了一项“名实分离”的财产权制度。在引入信托制度之前,我国仅存在以民法所确立的绝对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单一财产权制度,其典型特点就是“名实合一”,即财产的权利与实际利益均由财产权人享有,与此相适应,我国原有的财产法律体系包括财务制度、税收制度、过户登记制度等均是以上述绝对所有权概念为基础而建立的。但是,在引入信托制度之后,我国又以《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财产概念为基础,建立了一项崭新的财产权制度,其典型特点就是“名实分离”,即财产的权利名义与实际利益发生了分离,财产的权利名义由受托人享有,而实际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显然,我国原有建立在“名实合一”基础上的财产法律体系已无法简单地适用于信托财产关系,而必须加以体系化的重构,以适应信托这一新型财产权制度实施的需要,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信托优良的财富治理功能的发挥,也会与我国引进信托制度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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