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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点播: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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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表现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等,其主干是各种部门法。

(2)法律体系的特征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法的体系在结构上不尽相同,但在以下 4 个方面是很相近或相同的。

一是法的体系的结构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二是法的体系结构的确立,是以社会结构为基础,以法律自身的规律为中介。

三是法律体系结构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四是法律体系的结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上述 4 个方面既是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一般特点,又是确立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一般要求。

2.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们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宪法又称国家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

(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的财政活动,主要是财政资金的积累和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诉讼法: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 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狭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法的效力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作用。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具体生效的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本章所讲的法的效力,是就狭义而言的。

2.法的效力层次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与此相适应,我国立法的效力是有层次的。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效力的层次主要内容如下: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适用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生效。

(1)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即法在哪些地方有效,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自然人的效力的原则:

一是属人主义。

二是属地主义。

三是保护主义。

四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四)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一)法的执行

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简称“执法”。

1.法的执行的特点

(1)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 国家权威性。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法的执行 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二)法的适用

1.法的适用的概念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司法”。

2.法的适用主体

法的适用主体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的适用主体。

3.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4.法的适用情形

(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5.法的适用的要求

(1)正确。

(2)合法。

具体包括 3 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适用的主体必须合法;

其次,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再次,处理案件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3)及时。

(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的概念

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法的遵守的意义

(1)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四)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概念及意义

(1)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2)法律监督的意义

法律监督对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①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

②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3)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2.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媒体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该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共产党依法治政和各民主党派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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