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
点播: 2020-05-31
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备考会计考试,云南中公教育会不断为大家送上备考资料。今日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云南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大家记得学习哦!
考察点: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刑法》第162条第二款的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人处理检举的部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别检举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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