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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2017

点播: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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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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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7]AN048-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 / 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网址: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7]AN048-4 号


致: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五洋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律师作为五洋科技本次
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法律
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重组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
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6月8日下发了“17095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
见》及五洋科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
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
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五洋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

                                    2
书仅供五洋科技本次交易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五洋科技、天辰智能及资产出售方等相关方提供的
法律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申请资料显示,天辰智能于 2016 年 8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本次重组获批后将完成终止挂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等事项。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合规性。2)
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
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3)天辰智能本次重组披露
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补充披露差异的具体内容、
性质及出现原因,是否已在股转系统更正披露,并逐个列明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及更正金额,标的资产董事会、管理层对更正事项原因、性质等的说明。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 2)


    (一)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合规性


    1. 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验,2016 年 7 月 2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
系统”)下发“股转系统函〔2016〕5764 号”《关于同意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核准天辰智能的股票在
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6 年 8 月 12 日,天辰智能
在股转系统网站()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天辰智能股票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天辰智能”,证券代码为
“838725”,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3
    (1)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根据天辰智能在股转系统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
挂牌期间之内,天辰智能发生了如下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①2016 年 3 月 23 日,天辰智能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16
年 4 月 8 日,天辰智能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
计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天辰智能股票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股转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2016 年 8 月 30 日,天辰智能在股
转系统网站()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山东天辰智能停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发声明》(公告编号:
2016-002)、《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3)、《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发声明》(公告编号:2016-004)、《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山
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补
发声明》(公告编号:2016-006)、《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告的补发声明》(公告编
号:2016-008),补充披露了上述信息。
    ②2017 年 2 月 9 日,天辰智能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天辰智能股票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开市起暂停转让,最晚恢复转让日为 2017 年 3 月 12 日。因重大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天辰智能已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股转公司”)申请继续延期恢复转让,后因相关工作人员失误未能及时披露。
2017 年 3 月 10 日,天辰智能在股转系统网站()发布《山
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9)和《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延期恢复转让公告


                                     4
的补发声明》(公告编号:2017-030),补充披露了上述信息。
    ③2017 年 3 月 6 日,天辰智能发布《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及盈
利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但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披露《山东
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天辰
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银
(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2017 年 3 月 15 日,天辰智能在股转系统网站
()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补发声明》(公告编号:2017-031)及《山
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的补发声明》(公告编号:2017-033)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山东天辰智能
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补发声明》(公告编号:2017-035)及《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
书》、《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补发声明》(公告编号:2017-037)及《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关
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
书》,补充披露了上述信息。


    (2)信息披露更正情况


    根据天辰智能在股转系统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
挂牌期间之内,天辰智能发生了如下信息披露更正的情况:
    ①2017 年 1 月 9 日,天辰智能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其中关于交易方式


                                    5
的 表 述 有 误 。 对 此 , 2017 年 1 月 10 日 , 天 辰 智 能 在 股 转 系 统 网 站
()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
事项进展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和《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更正披露了相关内
容。
       ②鉴于天辰智能前期会计存在差错,天辰智能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山
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及《山东天辰智
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披露了相关内容。


    根据天辰智能的书面说明并经查询股转系统网站()
公示的监管信息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网站公示的处罚信息,天辰智能自股票
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
股转系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天辰智能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6 年 12 月 13 日,天辰智能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天辰智能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暂行转让,预计最晚恢复转让日不迟于 2017 年 2 月 12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2017 年 1 月 10 日、2017 年 1 月 23 日、2017 年 2 月 9 日、2017 年 2
月 16 日、2017 年 2 月 23 日、2017 年 3 月 2 日、2017 年 3 月 6 日、2017 年 3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23 日、2017 年 3 月 30 日、2017 年 4 月 17 日、201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5 月 2 日、2017 年 5 月 9 日、2017 年 5 月 16 日、2017 年 5
月 23 日、2017 年 5 月 26 日、2017 年 6 月 6 日、2017 年 6 月 12 日、2017 年 6
月 19 日、2017 年 6 月 26 日分别发布了《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筹划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2017 年 3 月 10 日,天


                                        6
辰智能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9),延期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为 2017 年 4 月 12 日;2017 年
4 月 10 日,天辰智能发布《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延期
恢复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延期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辰智能自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存在信息
披露不及时与不准确的情形,均予以及时补充披露与更正披露;天辰智能自股票
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需要履行的内
部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


    1. 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


    根据天辰智能在股转系统网站()的公示信息、本次
交易的整体方案以及五洋科技与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签署的《徐州五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天辰智能将向股转系统申请其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以下简称“本次
摘牌”)。


    根据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天辰智能本次摘牌所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部
审批程序如下所示:
    (1)本次摘牌需要获得天辰智能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且关于
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天辰智能需要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
内向股转公司报送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股转公司需要于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
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7
    2.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


    根据天辰智能在股转系统网站()的公示信息、本次
交易的整体方案以及五洋科技与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签署的《徐州五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天辰智能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以及天辰智能章程的相关规定,天辰智能本次组织形式的变
更需要履行的程序如下所示:
    (1)本次组织形式的变更需要履行天辰智能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并需要获得天辰智能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需要获得天辰智能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组织形式变更需要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 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


    根据天辰智能的陈述并经查验,天辰智能因参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而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根据天辰智能的说明、天辰智能所发布的公告并经查询股转系统网站
(  ) 公 示 的 监 管 信 息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山 东 监 管 局
()、中国证监会()网
站公示的处罚信息,自天辰智能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天成智能未被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未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


    经查验,天辰智能报告期内因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款之规定,被禹城市国家税务局处以 200 元罚款
[详见《法律意见书》“六/(八)”]。除此之外,根据德州市工商局、禹城市国


                                        8
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禹城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税务所、禹
城市国土资源局、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禹城市规划局、禹城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禹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禹城市环境保护局、禹城市公安局、禹城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禹城市社会保险中心、禹
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  )、 信 用 中 国
()、禹城市工商局()、禹
城市国税局()、德州市地税局()、德州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 德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德州市规划局()、德州市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网站信息,天辰智能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记录;根据天辰智能的陈述及其公告的《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信息,天辰智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天辰智能的说明并经查验其公告信息,天辰智能不存在未完成的股票发
行、并购重组、权益分派等业务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经过天辰智能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且获得股
转系统批复的情形下,天辰智能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公司形式不
存在相应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天辰智能全体股东与五洋科技签署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经查询股转系统网站()
公示信息,为确保本次交易中天辰智能申请终止挂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顺利
实现,天辰智能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9
    (1)天辰智能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附条件终止挂牌及变更组织形
式的相关议案
    根据天辰智能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拟附条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交易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天成智能董事会、股
东大会均同意天辰智能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即尽快完成终止挂牌及变
更组织形式事宜。
    (2)《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的应对措施
    ①根据天辰智能全体股东与五洋科技签署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天辰智能全体股东同意,应召开天辰智能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天辰智能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的议案》及《关于将天辰智能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的议案》,并促使天辰智能及时按照股转系统的程序完成其股票终止挂牌及相关
事项。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以中国证监会正式
书面批复为准,下同)起五个工作日内,天辰智能全体股东应促使天辰智能立即
启动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公司终止挂牌,并尽快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
意天辰智能股票终止挂牌的函;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次交易之日前,天辰智能需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股票终止挂牌的函,或
有其他有关天辰智能股票终止挂牌的时间要求的,天辰智能全体股东同意采取一
切有效措施确保满足该等要求。
    ②根据天辰智能全体股东与五洋科技签署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天辰智能全体股东同意,在天辰智能股票从
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将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文件,并及时完成天辰智能章程的


                                   10
修改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天辰智能公司形式变更前后,其原股东各自持有
天辰智能的股份(股权)比例不变;天辰智能全体股东承诺在天辰智能从股转系
统终止挂牌且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任一股东以其持有的天辰智能的股权向五
洋科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他股东均同意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天辰智能本次重组披露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
存在,补充披露差异的具体内容、性质及出现原因,是否已在股转系统更正披
露,并逐个列明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及更正金额,标的资产董事会、管理层对更
正事项原因、性质等的说明


    根据五洋科技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公告的《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612 号)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其中载明的天辰智能 2015
年度部分财务数据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披
露 的 存 在 差 异 。 据 此 , 天 辰 智 能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 在 股 转 系 统 网 站
()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48)、《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7-049)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对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会计差错进行说明并更正披露了《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对差异的具体内容、性质及出现原因、受影响的报表
项目及更正金额做出更正说明。


    2017 年 4 月 26 日,天辰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关于更正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同意本次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并同意更正《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
书》。


    2017 年 4 月 26 日,天辰智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11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关于更正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同意本次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17 年 5 月 15 日,天辰智能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更正的议案》,同意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辰智能本次重组披露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
存在部分差异,天辰智能已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更正,并就有关事宜作出更正说明;本次会计差错调整事宜已经履行了天辰智能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应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天辰智
能章程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1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崔   白




                                                  2017 年 6 月 30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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