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吸资承诺利率 消费者未达保障投诉维权
点播: 2019-03-14
2018年10月23 日,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他于2015年在一家银行购买5万元三年期开放式基金。申购前,银行业务人员指导吴先生阅读了《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消费者向银行业务人员咨询所要申购的基金利率是否有保障时,银行业务人员向消费者解释说,三年赎回,利息是6500元,这些年购买者的利率都是和预期一样,基本上不会出问题。听到业务人员肯定的答复,吴先生购买了基金,银行业务人员在凭条醒目的地方手写“三年之内不赎回保本,利息6500元”。2018年10月份理财到期,取款时发现利息与业务人员承诺不符,少1500元,于是吴先生向银行交涉,要求兑现承诺,但遭到银行拒绝,吴先生投诉到赤峰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时,银行负责人解释说,基金的利息预期和实际是有差距的,并且也不认可申购凭条上的手写承诺,不承认是本行业务人员所为。消协要求银行提供吴先生购买时录像资料,被银行以只保存6个月的录像为由拒绝提供。随后,消协要求银行提供经办人员笔迹进行验证,银行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最终经双方同意,银行为吴先生补偿500元现金和1000元的医院体检卡。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银行业务人员在向吴先生解释理财产品时,没有履行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告知义务,有误导之嫌,故向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促进案件的合理解决。
案例提供:赤峰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