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影像丢失 海口一对新人维权获赔20000元精神损失费
点播: 2020-05-24
海口网5月22日消息(通讯员毛雨佳吕明珊记者伍凤妹)因全程记录的婚礼影片丢失,海口的两位新人柳某宇和王某将婚礼承办方某美食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近日,龙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该美食馆赔偿柳某宇、王
海口网5月22日消息(通讯员毛雨佳吕明珊记者伍凤妹)因全程记录的婚礼影片丢失,海口的两位新人柳某宇和王某将婚礼承办方某美食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近日,龙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该美食馆赔偿柳某宇、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据了解,2018年9月26日,原告柳某宇和王某与被告某美食馆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并预付押金5000元,预定2019年1月13日在该美食馆处办理婚宴酒席。合同中表示:由某美食馆提供婚宴酒席与婚礼摄影,并免费赠送“婚礼全程摄影服务,制作DVD光碟一张”。婚礼如期举行,当天午宴消费16662元,晚宴消费184530元,共计201192元,该美食馆也依约向两原告提供了婚礼全部过程的服务,并进行了记录。不料婚礼过后,该美食馆告知原告因外包拍摄人员工作失误,拍摄录制数据丢失,导致无法交付婚礼现场的录像资料。为此,被告已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二人依约在被告处办理婚宴酒席,被告不能交付婚礼现场录像资料,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龙华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