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旅游遭不测 如何维权?

点播: 2017-04-24

法官提示称,如果旅游时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处理,以灵活方式获得并留存对方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拍照、录视频、保存合同票证等方式留存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尽力就责任承担问题与侵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在协议中确定责任分担、赔偿项目、赔偿期限等关键条款,及时固定协商成果,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原标题:旅游遭不测 如何维权?

春天到来,又到了观光郊游的高峰时节。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外出旅游要是遇见人身伤害、旅游纠纷之类的糟心事,十分影响游玩心情。房山法院日前专门就旅游纠纷类案件召开了新闻通报会,法官以案说法,为游客维权支招。

案例一 伤后签订担责协议

杨先生在十渡风景区游玩期间骑乘属刘某、郑某所有的马匹。杨先生表示自己以前没有骑过马,郑某则称她可以帮忙牵马。谁知在行进过程中,因郑某松开缰绳,马匹失去约束导致杨先生摔伤,后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

事发当天,杨先生与刘某、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事发经过,刘某、郑某也愿承担杨先生的全部医疗费、将来治疗和恢复费用、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补偿金和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落款写明了双方电话、姓名、身份证号并按了手印。

然而之后郑某和刘某反悔不愿赔偿,杨先生遂拿着协议将二人起诉至医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郑某、刘某二人表示,杨先生摔伤纯属意外,且杨某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按约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摔伤后与刘某、郑某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二人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计算合理损失数额后,判决刘某、郑某赔偿杨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3万余元。

法官提示称,如果旅游时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处理,以灵活方式获得并留存对方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拍照、录视频、保存合同票证等方式留存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尽力就责任承担问题与侵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在协议中确定责任分担、赔偿项目、赔偿期限等关键条款,及时固定协商成果,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案例二 公园石头砸伤游客

杜先生到房山区某水库公园游玩时,站在路边斜坡石头上照相时被掉落的石头砸伤,住院63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水库的所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水库实际租赁方北京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协议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北京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均有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事发地点浇筑石头的水泥确有松动迹象,事发地点亦未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应认定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杜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自己站到斜坡石头上的行为存在危险性,其本人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他和水库管理者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最终认定水库的所有人、租赁方、管理人三方对杜先生被石头砸伤导致的损失负有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杜先生5万余元。

公园、景区作为供人游玩的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来此游玩的人员的安全,可固定、围挡出安全的游玩路线,对于未开发的路线或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点,应设置显著的提示、警示,应配备充足的安全人员,维持秩序,巡视安全。游客在游玩时也应始终保持安全意识,远离不安全区域,不可贪图一时的新鲜、刺激,进入未开发区域或做出冒险之举。

■法官分析

旅游侵权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经过梳理分析,房山法院法官指出,涉旅游侵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侵权案件发生于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有在具体游玩活动时发生的纠纷,有在酒店摔倒受伤而引发的纠纷。

二是侵权主体相当广泛。有经营游玩项目的个人,有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经营者(如景区、酒店)。

三是民事侵权案件送达较为困难。大多数侵权人不愿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甚至恶意逃避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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