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管兵:愤怒与理性:模式切换与维权结果

点播: 2017-11-30

  提要:对集体行为和抗争的结果的研究可以增进对这一现象的理解,现实中有很多的影响因素都会对结果发生作用。策略的选择是其中非常主要的一个解释变量。与学理上通常把“情绪动员策略”和“法理策略”割裂开来理解不同,现实中,抗争者在不同的抗争阶段可能采用不同的策略。情绪动员策略可以迅速地动员大量参与者,诉诸于强有力的行动,吸引外界关注,让自己的冤情彰显;法理策略是在抗争已经得到关注之后,为可持续地采取集体行动和避免风险而使用的策略。维权者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在这两种模式间切换,从而增大他们维权成功的可能性。

  关键词:维权、抗争、市政工程、结果、理性

  

  为什么有的公民群体的集体维权行动可以取得成功,而有的维权却只能失败?策略的选择毫无疑问会影响维权的成败。在关于中国不同公民群体的维权和抗争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两种策略模式。第一种是法理模式,“依法维权”、“以法维权”和“以理维权”等是这一模式的具体表现[①]。这种模式强调两个方面,1)维权者对国家权力结构和法律体系的利用,2)维权者的理性态度。第二种是情感模式,“气”、“气场”、“克里斯玛型领袖”等有关理论是这一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有作者强调弱势群体通过悲情进行的抗争[②]。这种模式关注:1)情绪在集体行动中有重要的动员作用,2)情绪的动员模式往往与具有破坏性的集体行动相联系,比如骚乱、群体性事件等。这两种模式在公民群体的维权抗争中有不同程度的表现,相关理论有助于对我们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权抗争现象。

  与现有文献绝对化地强调一种模式不同,本文所要强调的是,这两种模式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策略性的配合和交互使用的。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作者发现:维权群体使用情感模式进行无组织化的动员,并采取情绪化的行动将自己的议题纳入到权力机构的议事日程;而法理模式是在动员初步实现和议题被接纳后,为维护自己诉求的正当性,与权力机构展开谈判,法理模式的重要性才显现出来;当法理模式无法得到有效回应时,情感模式会再度主导集体行为。这种无意或有意的模式转换,让维权者可以更容易获得成功。

  本文介绍的业主维权案例发生在S市,资料来源主要是访谈和互联网业主论坛。笔者对三位抗争参与者进行了访谈,其中一位是小区论坛的版主,另两位是抗争活动的重要活跃分子。其次小区网上论坛也是资料的重要来源,案例中的小区在隶属于S市一个政府部门的网站建立了自己的小区论坛。这个网站是S市业主了解房地产信息的最热门网站。第三,媒体的报道也是重要的资料来源,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当地媒体传达政府相关意见,另一方面外地的媒体及时报道了业主的活动。

  

  一、现有文献的讨论:情绪、法理与维权结果

  

  情绪动员机制

  

  情绪一直以来都是用来解释集体行为的重要维度。早期的集体行为研究者对情绪的作用特别关注,学者认为情绪本身是公民采取行动的一个直接原因[③]。这一时期的研究由于关注的是具有一定破坏性的大规模骚乱中的个体和群体情绪,这让对情绪主导的集体行为带有明显的负面色彩。后期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机会结构等理论作为对负面的集体行为看法的反动,赋予了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更多的理性和制度化的特征[④]。然而,情绪和个性化的人格特质仍然是分析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一个重要视角。学者认为,情绪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特别重要:1)动员资源和参与者的作用[⑤];2)领袖人物的人格感召力[⑥]。

  情绪动员机制在中国非常普遍,这跟中国集体行为的特点相关。很多研究发现不少的集体抗争行为是自发产生的,一些偶然事件就会刺激集体抗争的发生[⑦]。在许多案例中,进行动员工作的主要是由个体的领袖人物和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的[⑧]。在一些个别的案例中,抗争者试图建立一种准组织的结构,但领导者很快就遭到当地政府的惩罚[⑨]。情绪主导型的动员机制与中国的公民社会发育较弱、社会组织不健全的特征是一致的。在中国的集体抗争和维权研究中,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在缺乏组织资源的情况下,动员的机制就会更多地依赖情绪。气的产生以及结构化的气场的建立,都直接促成了集体行动[⑩]。通过此种动员模式,可以促成集体行为,这才能让维权者有实现维护权益的初步可能性。

  

  法理谈判机制

  

  法理模式的维权机制揭示了中国特色的政治机会结构和维权抗争者对这种机会结构的利用。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肇始于Peter K. Eisinger在1973年发表的文章[11]。此后大量的研究发展了这种研究模式[12],这些研究都使用政治机会结构去解释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的发生、发展、高潮和衰落。最为关键的是,这一系列的研究都试图把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发展及结果与更大范围的社会政治背景变化联系起来。

  许多研究者发现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者维权活动的参与者或领导者也会利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机会结构。”以农民抗税等维权活动为依据,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了“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概念[13]。这种形式的公众抗争有三个特点:1)在政府许可的渠道的边缘进行活动;2)利用更有权力机构的话语和承诺去制约政治和经济权力;3)利用权力部门之间的分歧进行活动。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依法抗争有创造性地利用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倡导的价值观去公然反抗“不够忠诚的”政治和经济精英[14]。在这种模式下,农民抗争的重要形式是上访。农民在这方面的出发点就是:中央的经都是好的,但是让地方干部和政府念歪了;或者是“乡村干部是坏人,省市干部是好人,中央干部是亲人[15]。”

  在这一模式下,法与理是维权者与抗争对象交涉的武器。依法抗争中农民使用的来自中央政府的法律、政策、文件、精神、口号等来对抗地方政府或者官员的错误做法,通过中央的权威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样,也有作者认为除了依法维权的逻辑之外,还有以理抗争的逻辑。通过对一个以中老年人为主体的社区运动及其行动策略研究发现,这些运动和策略一方面是“依法抗争”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受到“以理抗争”的多重文化逻辑的影响,即包括行动者基于利益理性的“依法抗争”、基于家园认同所寻求的日常生活的道德平衡,以及以往社会主义群众动员孕育的人民抗争的话语/价值体系[16]。

  维权者对维权模式的策略化运用及其效果

  以上学者们总结出来的关于中国维权和抗争现象的概念化陈述非常有益于把握住其核心特征。在学理上,学者可以抽象出来名词和概念去定义一种现象,去简化实践,帮助我们理解现实和实践。这在一个领域的研究初始阶段特别重要,可以对研究对象和现象做类型化的分类和机制性的探究。然而,现实是复杂而多变的,使用这些名词和概念时不能过分地切割现实,要关注实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否则对现实的解释力就会受到局限。对于中国的维权和抗争研究,正如赵鼎新所说:“前几年出现了所谓的工人依理、农民依法的说法,这也是一种过分简单的说法。比如说,有研究指出中国北方国有企业职工抗争依理,而南方私人企业抗争依法。其实,即使是这一研究结果也大大低估了中国民众在采用抗争手段时表现出的灵活性。中国北方和南方的工人农民的抗争性行为,包括上访、请愿、怠工、静坐、绝食、罢工、骚乱、示威游行、扣留甚至殴打和伤害国家干部应有尽有,我国和西方一些学者所说的什么‘依法抗争’或‘依理抗争’,只会将复杂的现象笼统化、简单化。[17]”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在不同的阶段,维权者会有意或者无意地使用不同的动员和谈判模式,并能针对外界的反馈,适时的调整策略。主导性的模式是变动和灵活调整的。

  在行动的初期,维权者可能要诉诸于情绪动员,尤其是当他们没有有效组织的情况下。情绪动员模式的主要功能是可以及时地导致集体行动的产生。一定规模和激烈程度的集体行动才能够让维权议题进入维权对象的议事日程[18]。然而情绪动员模式有其制约性:情绪是短暂的,如果维权抗争需要持久的多次博弈的话,就需要集体行动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化的、组织化的基础,情绪动员在这方面的作用就会降低;同时,情绪动员模式往往会让集体行动失去控制,这一方面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让行动偏离了最初的维权目标,产生目标替代的问题。

  法理模式的主要功能是理性地利用政府的结构特征,并且为自己的维权行动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据和合法性基础。这种模式最大的欠缺是没有对动员模式进行更详尽的研究,法理可以作为谈判的策略去运用,作为动员的机制可能并不有效。如果集体行动无法动员起来,其它的考虑和环节都是不成立的。

  通过对收集到的都市维权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维权者无意识地或者有意地在不同时段运用了不同的模式。这让他们的维权行动既有强烈的愤怒情绪,实现维权初期的集体行动动员,也有强烈的法理基础。在持续的维权中具有与维权对象谈判的法理基础,同时避免因为持续的过激的集体行动遭受惩罚,从而让维权有了比较正面的结果。

  

  表1:情感模式与法理模式比较

  

   情感模式 法理模式

  主导力量 情绪 法律和中央政策、精神道理

  组织化程度 无 存在

  可持续性 差 较好

  作用机制 对地方稳定施加压力 以法理纠正地方政府错误做法

  正面效果 迅速引起关注 占领正义的道德高地

  负面风险 潜在的行政法律处罚 议题被忽略

  

  二、案例介绍:S市F小区业主的抗争策略

  

  经过长期规划,S市把W项目列为该地区的重点工程,这一项目关乎该市及周围城市的未来发展。W项目主体部分属于国家工程。在1997年12月中央政府批准了该项目,并把该项目分为两部分,主体部分规划设计需由中央政府批准。整个项目中的配套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B项目则是配套项目中的一项,该项目目的是把S市及其周边地区连接到W项目的网络中。总项目长度为44.5公里。本文重点介绍F小区的抗争。B项目对F小区造成巨大影响,因为B项目将穿越F小区,把小区分为两部分。

  F小区的业主在2003年11月3日了解到B项目F小区段的具体设计方案。在这个方案中,B项目将动用F小区的合同用地,使用路堑和高架桥通过小区。规划道路离小区的幼儿园仅有40米。如果这个规划落实的话,对现在的业主将造成巨大的影响,多数业主担心他们物业价值将受到影响,并且再也享受不到安静的生活。

  

  第一阶段:情绪动员模式

  

  在了解到B项目规划消息的第二天,情绪激动的业主通过互联网约定在11月10日去市政府了解具体情况和进行交涉。当天,超过500名业主聚集在市政府大楼前抗议。市政府的领导并没有出来接见业主。仅有一位来自国土规划局的官员赶来,他告诉业主这个规划已经经过最后拍板,没有可以变动的空间。业主变得非常生气和绝望。他们赶回去并封锁了小区附近的一条交通主干道,从下午1点40开始持续到3点20左右结束,造成了交通大瘫痪。大约500名警察赶来疏散聚集业主,警察和业主之间爆发激烈冲突。最终,6名业主及小区保安被警察带走。当地报纸在第二天以政府的视角报到了这一事件。报道指出:“聚众闹事的部分人一度围攻追打疏导交通的民警,并打伤一名值勤保安人员,现场民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抓获了6名首要闹事分子。警方负责人呼吁,市民上访应循正常渠道,必须遵纪守法,决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而同样在该市发行的隶属于省委宣传部的另一份报纸亦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相对客观。

  第二天,大约500名业主前往市人大和政协上访。这些部门的官员会见了业主,告诫他们耐心等待结果。市政府信访办的一个中层领导告诉业主他们已经把上访信递交给市领导,并安排他们与市长在11月26日市长公开日会面。11月25日,60多名业主前往国土规划局。官员告诉他们调整原来方案的空间非常小,把高架桥移出小区合同土地的可能性不大。业主们之后又去了设计单位。但他们并未能与市长在这天见面,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设计方案还在讨论中。

  

  第二阶段: “闹”与“理性”的辩论

  

  由于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并有业主被警察拘留,当地报纸也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批评,维权的业主意识到他们的行动过于情绪化,容易被别人定位为“闹”和违法。所以他们采取相应措施来平衡自己已经采取的行动。(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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