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实名举报,谁来保护我的安全

点播: 2018-04-09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这种行为算不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违反保密 规定 ,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行为又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 规定 》,对这些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答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规定 》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 规定 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 规定 ,增强了 规定 的可操作性。”

   8条措施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比如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举报人遭受威胁时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等等。对于这些突出问题,《 规定 》都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实名举报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举报人最关心的问题。《 规定 》在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 实名举报 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 规定 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降到最低。据万春介绍,《 规定 》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 规定 了8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在有些情况下,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对此,《 规定 》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建议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在后期奖励环节,《 规定 》也强调,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3种方式对举报人实行严密保护

  举报人应当由谁来保护、采取哪些保护措施,一直都没有明确清晰的 规定 可以遵循。此次出台的《 规定 》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 规定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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