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有奖举报”要慎用
点播: 2018-04-11
8月15日至12月31日,武汉交警将针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及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举报有奖。举报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楚天金报》8月11日)。
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领域常见的措施。让群众通过举报的形式,参与到执法和公共管理中来,可弥补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但是,有奖又意味着功利性,往往会成为一柄双刃剑,如,一些城市推出交通不文明有奖“随手拍”,催生了一些“职业拍客”,引发一些纠纷与问题。
针对违法的有奖举报,应当谨慎使用,除非所举报的人或者事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一般违法的有奖举报,容易透支社会的人际信任,变得人人自危。鼓励交通违法更应谨慎,因为交通违法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如果每个人都可能是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反而会引发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举报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行驶中压实线等行为,拍照取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举报人采取危险的方式抓拍,或者用非法的行为举报交通违法,可能导致适得其反的后果。
此外,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无证驾驶等,是隐蔽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只存在熟人举报熟人的可能,那么,有奖举报有可能沦为一种要挟,如恶意举报、借机敲诈等,因而难免伴生道德风险、违法风险。
其实,举报他人违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不着刻意去鼓励,更不宜轻易奖励,加注功利的筹码。诸如,交通违法的举报,交管部门理应有常设的渠道,特别是要重视投诉式举报的受理与处理。此外,不应迷信与依赖举报,特别是技术监控与现场执法可以取证与处理的,如道路驾驶中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以举报的名义鼓励他人抓拍取证,这与执法外包没有区别,容易落入“以奖代管”的窠臼。
在现代监控技术下,交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好专业优势,履行好自身的法定职责。治理交通违法,应当遵循法治思维,厘清权力与权利的界线,依法而治。
(原标题:交通违法“有奖举报”要慎用)
下一篇:举报交通违法最高可奖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