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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播: 2018-08-23

  8月18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明确十类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金额不等的奖励标准,最高1万元。

  十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包括小火电、小炼油等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

  (三)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五)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

  (七)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八)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九)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举报电话:(0538)8207555;

  (二)举报信函通讯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邮编:271000;

  (三)举报邮箱:tahbyjj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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