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一次难忘的信访举报反馈

点播: 2020-01-24

“小李,请把上次孙某某的信访件案卷再给我看一下。”那天早上刚进办公室,镇纪委童书记便对我说。

原来,去年11月,笔者所在的嘉鱼县陆溪镇纪委收到县纪委转办的有关本镇镇直部门一退休站长孙某某公款私用问题的实名举报信。经镇纪委初核,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所反映的违纪问题或者其他违纪线索。

“这个案卷前两天我们已经整理好,并作了初核了结,现在又有什么新的发现吗?”笔者一边拿案卷一边问。

“你再仔细看看案卷有没有什么问题。”童书记看过案卷后叮嘱道。于是,笔者又从头到尾仔仔细细翻看了一遍孙某某的案卷,确认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童书记见状又递给笔者一份《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向实名信访举报人反馈工作办法(试行)》。

“这个文件我之前学习过。”看到文件,笔者笃定地说。

童书记一脸严肃道:“那你再好好看下第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信访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笔者把第十条原原本本读完后,满不在乎地回答说:“我想等案卷上报审核后,再去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实名反馈的要求和时间,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童书记严肃地说,“及时反馈,不仅能为举报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搭建一座互信的桥梁,更重要的是能有效化解越级信访和重复信访难题。如果反馈不及时,是极有可能造成越级上访的。”

“嗯,我对文件精神理解不透、学习不深、执行没有到位。今后一定注重对程序的把握,加强学习并严格按照制度调查信访件。”笔者满脸羞愧,迅速联系举报人,并上门把调查处理结果耐心细致地向其进行了反馈。

“我对处理结果很满意,不准备再上访了。”当天,举报人听了笔者的反馈后,及时在《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反馈表》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由此可见,向实名信访举报人反馈决非小事,它不仅是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的要求,更是对信访举报人的尊重。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则执纪,严肃认真对待每一起举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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