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三门峡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杨琼徇私枉法,天理不容
点播: 2016-12-18
我们是一审原告杨建设(身份证号:411202196010141519)、侯娟丽 ,家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我们和辛向阳,霍小华夫妻的民事借贷案件。辛向阳,霍小华为了恶意逃债而离婚。霍小华净身出户,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1390号判决书的枉法裁判,亵渎我国法律的行为,在我国民事判决案例中实属罕见,令人发指,具体的事实如下:
1、杨琼在本案第一次二审的审理中,公开强行压制我们,让我们放弃一半债权,进行调解,否则发回、改判。我们被迫同意调解,达成初步协议后,辛向阳又得寸进尺,要求再放弃一些债权,并通知原审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原一审法庭的庭长到中院配合二审审判长,向我们施压,以达到强制调解的目的.
2、杨琼没有达到目的,就发回重审。湖滨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发回重审后,非常重视,挑选优秀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又经过审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判决。杨琼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了改判。否决了一审审委会的判决。
3、杨琼在对本案的审理中,由于和辛向阳有某种关系,自始至终都在为辛向阳不承担责任找理由,以此作为定案的最终目标,用分居这种不具证明力的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明目张胆的对抗“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创造性地发明证据规则,创造法律:“……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举证责任就相应的转回到债权人一方,并认定辛向阳的分居,我们作为邻居应当知道”云云……,下判辛向阳不承担责任。杨琼胆大妄为,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真是人神共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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