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成立“限放”执法队伍 举报电话:110、6297099
点播: 2017-01-26
水母网1月21日讯(YMG记者 姜春康 通讯员 孙永祝)1月19日,烟台发布《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后,得到市民响应。我市公安部门也同时向市民公布举报电话:110、6297099。
据悉,《条例》对我市“限燃区域”做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在限燃区域内,一年只有四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分别是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同时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况处以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限放条例”向社会公布后,我市公安部门表示将严格落实,确保这项政策落到实处。目前,公安部门已经开始部署,并开展了巡查工作。下一步,不仅仅是公安部门单独行动,到时候会有各部门联合执法,对“限放条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部署。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告诉记者,在执法过程中,我市公安部门将成立“限放”执法队伍,特别是在可能发生违规燃放的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管控,对婚庆和酒店服务等单位进行有针对性调查,明确责任,提前预防。对查处的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曝光。并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及烟花爆竹经营户等进行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我市还将查堵源头,结合春运‘三品’查控工作,加强对进入限放区道口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设立烟花爆竹专业销售市场,取缔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严禁销售单位、零售网点在销售期以外时间销售烟花爆竹。”民警表示,市民可拨打110和6297099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