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要来了 你怎么看?
点播: 2017-11-09
近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十堰市城区有奖举报交通违法实施办法(试 行)》,现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刚看到这个试行办法,小编觉得这个办法搞得好,可能诸位也有不同的看法。那么,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快来一起看看
举报受理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在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有奖举报办法在十堰市城区张湾、茅箭、十堰经济开发区主干道范围区域实行。
举报途径
1.互联网举报:可登录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3.来访举报:可以向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4.电话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证据要求
1.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
2.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照片及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
3.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4.必须实名举报,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
5.举报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48小时内),以便交管部门及时核查。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1.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件给予奖励50元。
(1)举报车辆有逆行、不按规定变道或“加塞”违反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举报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3)举报机动车故意压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的;
2.举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套牌、假牌,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200元。
3.举报无证、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4. 举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经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1.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2.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未现场协助查获的。
3. 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4. 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5. 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6. 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7. 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奖励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
2.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交警部门查实,并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
奖金发放
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奖金发放。
法律责任
1.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行车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3.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4.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或影响公安交管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视图采集,对这种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仅不录用其采集的资料,而且还要对其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奖金发放审核程序和责任由市公安交管局另行规定。交通事故类案件有奖举报办法另行组织实施。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