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5万元!
点播: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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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离不开好的环境,日前,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发布《宝安区公众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市民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成功最高奖励5万元
根据《办法》,市民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来邮、官方微博、短信等途径向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本办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而在奖励金额上,最高则为5万元。
据悉,对于举报工业企业非法倾倒含铜、镍、铬、镉、砷、废酸、废碱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并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人民币奖励。
此外,对于举报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暗管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行为;无证无照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将含铜、镍、铬、镉、砷、废酸、废碱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市民,则将给予举报人20000元人民币奖励。
而对于举报工业企业利用雨水管道、抽水泵、软管、三通阀、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行为;工业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工业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建筑工地、运输公司等直接将未经沉砂处理的泥浆排放至市政排水的市民,给予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后三个工作日现场核实
举报之后环保部门该如何处理?对此,《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受理人员在收到有奖举报登记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登记受理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应依法对被举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调查核实和查处的处理结果反馈至举报人。
此外,案件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已经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于3日内核实举报人身份,确定其适用本奖励办法后,根据举报对象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举报人协助环保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并确定奖励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或不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限,不累加计算奖励金额。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以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而对于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给各联名举报人。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按规定获取相应奖励。
链接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举报信息:
●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线索材料等;
●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基本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明确提出放弃奖励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举报人;
●举报人不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或者详细地址;
●举报人不能提供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等证据或重要线索,以致所举报的信息无法查实的;
●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
●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范围。
本版采写:宝安通记者 徐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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