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和谐社会是一种法治社会

点播: 2017-01-04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进行考量,和谐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法治社会。因为在一个人治的社会根本谈不上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的建立和法治社会的存在,使得社会结构之中增添了一个以法的治理和控制为主要调整手段的社会子系统。这样一种格局的存在其实也就是社会子系统之间的重新整合,以期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多侧面内涵的概念,既包括制度的建设,也包括观念的建设。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它也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状态。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状态之一,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是法制建设的最终状态。”其实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而摒除人治。意即从法制建设走向法治建设。与其说是法制建设,不如说是法治建设。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法治是一种结构,法制是一种状态。结构决定状态,结构形成基础。没有法制形成不了法治,但是光有法制也不一定形成法治。第二,法治是一种作用力,强调一种治理的生成。法制是一种工具化,强调一种制度性的构建和制度的夯实。没有法治,法制也可能成为人治下的法制。第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政治方略,和政治紧密相联,所谓“政法”意即法治始终是在政治的维度和框架之下,没有独立于政治的法治。法制是制度形态的一种,除了法律制度之外还有其它制度。第四,法治意味着一种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方式的建立,它是一种目标和理想,它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法制是一种单向度的制度方式,它不仅仅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而且也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

  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这样一种法治的作用十分重要。意即法治在当今和谐社会构建的语境下,其作用不再仅仅是单纯地去建立法律这样一个社会子系统,而是要去建立一种真正的法治,而不是有法无“治”。因为法律没有作为一种自主性力量的时候,它有时候会选择妥协与失调。有法治这样一个社会子系统的存在,我们才有可能建立一种法律之下的治理。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这两者并不是可以划等号的。因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多侧面内涵的概念,既包括制度的建设,也包括观念的建设。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它也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状态。”但是,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和谐社会的这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法治抑或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

  第一,和谐社会首要特征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则不会存在法治。同时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失去了法治的民主将会陷入一种无政府主义式的民主或暴力民主。所以,就这个特征而言,法治赋予了民主新的内涵,也成为了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子系统。

  第二,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而它又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在本质上是体现公平正义的载体,法的古体字“灋”在《说文解字》里面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明法无论在古代就如同神兽一样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也指出:“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虽然“恶法亦法”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抬头并曾广泛存在,但是当下的人类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已无疑问。而通过这样的一种法的治理,公平和正义的暖流就如同温泉一般源源不断。

  第三,和谐社会需要诚信友爱,而诚信友爱的内涵除了是道德的一种要求和规范之外,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它已经超越了自律性的范畴而走向了强制性的领域。因为,通过法的演绎和法治的构建,一些在民事上的违约、诈欺,在刑事上的诈骗、抢劫、盗窃、诽谤、侮辱、虐待、遗弃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第四,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的创造和获得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社会活力的产生其实就是社会的主体——人的活力的挖掘,没有人的参与和创造,社会将会变成死水一潭。而人的活力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就是权利的赋予。改革开放30年来之所以能取得那么大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仅是给予了人们更多的经济自由,也是因为给予了人们更多的法律上的权利,才使得人的能量得以巨大释放,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五,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而安定有序局面的形成也离不开法治。安定和有序均是对社会状态、秩序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一种形容。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显示,人均GDP从1000美元进入到3000美元是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当前,我国社会就已经进入到这样一个转机和危机并存的时期。虽然社会的安定有序与否,最终并不是法律所决定,但是如果没有法治的存在,安定有序则成为水中月和镜中花。

  第六,和谐社会超越了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当前,我们构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离不开法治的践行,必须注重法律的作用。面对一部分人在自然环境面前的利欲熏心和鼠目寸光,以及“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行为,如果没有关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法律和法治机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将无法真正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和目标都需要法治的参与。这种参与体现在了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治的理念和和谐社会的理念存在着契合。构建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也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而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必然也只能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可能代表某个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意志和私利。法必然也只能是以人为本的体现,这和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所坚持和推崇的以人为本是结合为一体的。同时,法治的发展过程早已经过了实证主义“恶法亦法”的单向度时期,而逐步迈入了“法上有法”的历史阶梯。“和谐”和“以人为本”就是这样一种“天道”和法上之“法”。

  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现代法治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制度框架支撑和行为模范样本。“规范或制度在社会上的存在,取决于它们在在其社会环境中的活动方面所起的实际作用。”法律不是虚幻性的存在,而是连接个人和社会的制度载体。其将和谐社会的价值引领到个人的具体行为中来,同时将个体行动者对社会的良好公共理解进行反馈,以达到哈贝马斯所说的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形成和谐互动的关系。

  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和全局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形成是其非常重要的基础。“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提出,显示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将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提并论,呈现出了一种崭新的治国理念。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法治社会其实就是以构建和谐、实现以人为本为使命的社会,和谐社会下的法治其实就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在这一点上,又呈现出了真正的世界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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