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周琼律师解读民法典:首次界定性骚扰概念、用人单位义务与责任、男性也是受害对象
点播: 2020-06-21
2020年6月13日上午9:30——10:30,德州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周琼律师做客山东台《周末说法》,解读《民法典》中对于性骚扰问题等全新规定,讲解了性骚扰界定范围、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男性也是受害对象。 节目同时在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融媒体、闪电新闻客户端、51听、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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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诞生,2021年开始施行。
民法典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
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怎样规定的?
《周末说法》6月《民法典解读月》
邀请著名公益维权律师周琼详细解读——
周琼律师是带着正在高中的18岁女儿李柯萱来到直播间的。
主持人:民法典当中有关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的问题,以前仅限于在新闻中是热议的话题,是不是初次把它纳入到民法典当中?
周琼:关于性骚扰的问题,是这次《民法典》的亮点,之前我们相关的法律中,也有所涉及的,只不过范围仅限于女性。我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怎么处理?是有规定的,只不过规定是向有关机关投诉,只是告诉你一种救济途径,但是这个途径告诉完了以后怎么操作不是太强:我去投诉,公安机关是否受理?如果投诉了,单位是否要处理?是否要调查?是否要对照事实性?是否对骚扰的人员进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处罚?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次规定的是非常详细了。
而这次民法典的亮点是:第一,把授权与保护的对象扩大化了,不仅仅局限于妇女,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二,对学校、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义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就是这些单位对防范性骚扰的发生,它是有义务的,也有责任有权利设置防范机制;如果发生骚扰行为的话,应该接受投诉,积极处理。
主持人:性骚扰是什么?是不是异性之间行为上的一些触碰?或者是言语上说的一些不爱听的话?法律上对性骚扰这个概念,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吗?
周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来,第一,他没有权利主体的性别限制,违背他人意愿就构成了性骚扰。男性是否会构成被骚扰的对象?按照民法典的解释,是可以构成被骚扰的对象的。
哪些行为构成了性骚扰?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言语和行为的方式来侵害我的权益的、我们经常所说或者经常碰到的,比如在酒桌上,办公场所,男士对女士有挑逗的轻浮的语言,有女士在场说黄段子,这种行为如果提出来了,对方依然再说,那么他是违背我的意愿了,就构成性骚扰!这点要广而告之!
确实要让所有的公民产生共鸣,包括男性、女性、成年人、未成年人都应该知道这部法律,知道民典法所保护的范围,它的界限在哪里?
主持人:当认识到这是一种性骚扰,违背自己意愿,很反感的时候,应该做什么?
周琼:这些可归为骚扰的行为甚至细化到对异性有挑逗性语言引起对方不适和开一些不合适的玩笑。我们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委婉表达自己的反感,这样既不会激怒对方又不显尴尬。我们可以以最小的代价保护到自己最大的利益。当我们明确制止但这种骚扰依旧存在时,我们应该保留骚扰证据并按照民法典规定,到相关机关单位进行举报。单位有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若单位不予处理 我们应当拿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当证据充足时。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调查。
主持人:我们已经拥有了举报的权利且可以受到及时的保护, 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取证难,关于取证难,应该怎么做?
周琼:性骚扰在我们生活中是一个相对隐性的话题,曝光出来的非常少,也正是因为取证难。骚扰通常通过言语或动作进行,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 受侵害人很难取得有效证据。许多受害人也因为这一点而放弃举报。现在的社交手段越开越多,言语骚扰也不仅仅是面对面说,更包括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言语也不仅仅包括文字语音交流,更包含发图片及不雅视频等。
建议取证途径——通过特定的手段来“引诱” 骚扰者,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发骚扰视频或图片相对来说还好举证,言语和行为就相对困难。前一段时间网络上热议的高校硕士生导师骚扰女学生的案件中,女大学生用“诱导”该教师在微信聊天中说出骚扰语言并截图取证。她用这样的方法及时保留了证据而后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受理后, 也对该教师进行了处分。
在处分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单位有处理性骚扰事件的义务,这也可以使单位制定处罚措施。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公司会对骚扰员工做出辞退,罚款,警告等处分。这种制度对职工有警示作用,也可以减少一些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若公司单位未对性骚扰行为进行适当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也会对公司单位进行处罚。当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会视情节轻重做出民事处罚:例如赔礼道歉,民事赔偿等。若行为更加严重时,根据刑法规定,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判处最少五年的监禁。
主持人:18岁女学生李柯萱最早接触性骚扰是什么时候?
女学生李柯萱:从小她从学校接收到性骚扰行为的科普教育,在小学期间,学校就发过名叫“安全教育”的课本。课本以插图的形式告诉学生什么是性骚扰和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同学们也会对课本的内容进行私下讨论和交流。思想品德课中老师会对安全教育课本上的重点内容进行讲解。这种教育和科普不仅仅在校内教育中很有必要,在家庭教育中更为重要。这一点至今让她记忆犹新,心里也播下了自我保护的种子。
因为妈妈是律师的关系, 李柯萱从小就听妈妈讲起过相关案件,并建立了较高的自我保护意识。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是往往对孩子们的影响最大。
周琼律师:民法典是权利的宣言书 时代的里程碑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影响中国14亿人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各编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在这部大的法律百科全书中,首次在人格权编中,对职场性骚扰做出规定,明确了企业、机关和学校的责任。
周琼:一直以来,如何改善女性在职场中不公平的境遇是大家迫切关注的问题,而此类案件中,性侵害之前往往存在职场性骚扰的现象,而被骚扰的职员常常因为不敢发声而导致出现更加恶劣的后果。
在现实中,职场性骚扰其实非常多,大部分女性或多或少都会碰到来自语言或者肢体上的骚扰,但是整个社会环境对女性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态度非常无理——“为什么他只骚扰你,不骚扰别人啊,是不是因为你穿着暴露?”“碰一下而已怎么了?”……
大家的指责,让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敢声张,这无疑是助长了这种侵权行为,让侵权人更加肆无忌惮。甚至有些情况是,被骚扰的女性一旦拒绝,往往会面临侵权人更无耻的刁难或者嘲讽。这时委屈也不能求全,便会有人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可却因为黄段子、下流的动作等这类对女性造成不愉悦感受的行为很难留有证据。所以职场性骚扰的案件有认定难、举证难、赔偿难等问题,这都是导致被骚扰者难以开口的根本原因。
一 、认定难
性骚扰并非无法可依,早在2005年《妇女权益保护法》便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法律并没有对性骚扰的行为具体化,加上人们对于性骚扰的认知往往因为施害者的身份地位而有不同态度,所以这就导致了性骚扰的认定非常困难,特别是涉及到上下级关系的职场上,这也是立案难的原因之一。
二 、举证难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必须要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被性骚扰的受害者,应该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对于性骚扰的行为很难留有证据,加上很多单位为了挽回企业形象,试图息事宁人,还包庇施害者。如果因此而无法胜诉反遭受侵权人的造谣、污蔑甚至毁谤,既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也不能让施害者绳之于法。
三 、赔偿难
性骚扰本身认定就非常困难了,到了法庭上对于性骚扰的认定就更为谨慎,而现实中的性骚扰者则因为没有实际的侵害,对受害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法院一般只会判决施害者赔礼道歉。而想要以侵犯人格权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则会因为难以衡量受害者的痛苦以及难以找到足够证据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这次民法典的编撰不仅强化了机关、企业、学校的主体责任,也规定了从属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措施来防止性骚扰的发生,从根源上为职工创造更安全、更安心、更公平的工作环境。
三、企业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中规定的义务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合理的预防义务,通过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比如更换透明的玻璃墙,设置必要的摄像头,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并列明典型行为,以及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
然后是保护义务,企业一旦接到员工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应该第一时间开启调查机制,情况属实应该给予受害员工经济补偿,对施害者作出相应的处罚,不能为了企业形象而无视职员的求助。
所以律师建议,职员一旦遇到让自己不适的行为,无论是男性或是女性,应该要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积极搜集和保存证据,在合适的时机向企业投诉,可以向公权力寻求帮助,必要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应该积极承担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一套合规可行的制度,在有效保护员工避免性骚扰的同时避免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
四、面对性骚扰如何维权
第一,要摆明自己的立场和底线,坚决不妥协;
第二,不管是法律还是维权,都是讲究证据的,保存好对方不恰当的言行举止方面的证据,比如微信截图,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正确利用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乃至媒体舆论等手段,对性骚扰加害人进行有效反制。
如果当事人在面对性骚扰时,没有保存足够的、有效的证据,那么无论是向单位领导申诉,还是求助法律手段,都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
五、处罚措施
强制猥亵妇女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在职场上遇到性骚扰行为,当事人应当采取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六、企业建立防止性骚扰制度何为?
我们可以从“劳动保护“的角度理解,女性在职场中受到性骚扰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而韩国早在2011年已经将“性骚扰”纳入工伤的范畴,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有责任和义务防止职场性骚扰。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虽然先行的法律有“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样的规定,但却缺乏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也缺乏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因此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对企业和施害者的判决也存有争议。
就在前不久,一条关于新员工团建遭男同事灌酒并强奸的微博被大量地转发和曝光,事情竟是因为第一次报案却被告知已经以自愿结束,无法立案。而受害人的公司不但没有对性骚扰者进行处分,在公开声明中一再否认两位当事人为公司员工,企业的不协调和不负责,让受害者无奈之下只能寻求网络媒体的帮助。
周琼律师——我办一案
我是怎样帮他们离婚的?
小芳和王强共同组织了一个家庭,育有一个女孩,后来家庭生活不幸福。小芳想提出离婚,但是王强出于种种原因,一直拖着不肯离,长达三年的拉锯战,三年期间一直出于分居的状态。小芳带着孩子住到了娘家,王强住到了单位宿舍。长期间这样耗着,小芳感到身心疲惫,就来咨询我。
当时我们考虑,这个案件毕竟女方一直没有提起诉离婚,只是在分居,想以和解的方式和男方分开,不想走到法庭也是出于面子的考虑。
我想不如给他们调解一下,通过调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至于走到法庭上。一段婚姻走到法庭上以后,当原被告双方,曾经是夫妻的最亲密的两个人,分别坐到原告和被告席上,这种心理阴影,在很长时间是没有办法消除的,每一对走到法庭上的夫妻,背后都有一段说不出口的故事。双方要对簿公堂,在法官的见证下,在书记员的见证下,在双方代理律师的见证下,来陈述一段婚姻的不忠,一段婚姻的淡漠,冷暴力,或者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不论是原告一方,还是被告一方都是一种伤害。有孩子的家庭,等孩子成年以后把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给孩子看,也是一种伤害。
通过了解,孩子跟随母亲的意愿是比较强烈的。因为是一个女孩子,我们就跟男方说,这个孩子可以跟随母亲生活,毕竟女孩跟着妈妈生活以后的安全程度要高一些,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比较有利。作为父亲,如果想看孩子,可以随时去看,我们可以在探视权上放松,孩子要在双方父母呵护下成长——你有时间,可以每天接送孩子,每天看到孩子在你身边长大,她也能感受到父爱。
我跟女方讲,对于母亲来讲,父亲接送女儿比任何人都要安全,血浓于水!结果女方愿意让他爸爸去接孩子,男方也很愿意接受,找到了一个共同点,这个问问题就达成了一致。
再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现在80后90后都没有多少财产,大部分是上一辈父母赠送的。我们就说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我们对男方说,既然孩子是跟随女方生活,你可以把财产按照女方的要求给她相应的多一些,因为这个财产我是给我孩子的。我们沟通了五六次,双方也达成了和解。
原来双方是顶牛的状态,在婚姻中形成了一个盲区,通过我们第三方介入,给他们梳理,把双方的纠纷化解开,让对方都是站到对方的角度来考虑,既然要走到离婚这个程度,做不成夫妻就做朋友。
周琼律师感触:
这个案件对我触动比较深,像我们律师、法官,对于婚姻家庭,在不涉及到暴力,没有对人身有侵害的情况下,我们尽可能以一种和平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关系。这样对双方的伤害最少,对社会的危害也最小,同时对其他人有一个警示作用。婚姻关系并不一定非要做到法律程序上,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和平分手,减少一些社会的矛盾。
这个案子成功了,是因为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他们不愿意上法庭,本身耗了三年,二是找到了双方的重点,重点在哪里?双方都要孩子,谁也不肯让步。通过和平的解决,化解了矛盾。
律师的工作就是一个化繁为简,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我们需要解决矛盾,处理纠纷,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热线解答;财产写的丈夫名字,也有妻子的一半
济南刘女士:我和老公是15年经别人介绍认识的,认识以后觉得他条件还不错,结婚以后,我老公有公司也有房子有车,不让我工作了,让我在家相夫教子,我们现在有两个孩子。后来,我发现我老公的公司,房子,车子都没有我的名字,是他自己的名字,和我没关系。结婚后他每个月给我生活费,给我买了30万的车。后来他以工作忙为借口经常不回来了,我朋友还发现他把我屏蔽了,朋友圈晒的是他和别的女人的相片。我现在就想,我在家里照顾孩子,我什么也没有,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周琼律师:婚姻期间有出轨的行为,如果你不想离婚的话,我建议你可以和你老公谈一下你的感受,问一下他对这个家庭还有没有留恋?有没有保留?如果他也很珍惜这段婚姻,珍惜这个家庭的话,我想你可以给他一个机会,这是一种处理方式。
另外一种处理方式,你结婚以后丈夫有公司,有生意,但是每个月只是给你固定的生活费,还给你买了一个车。我虽然不赞成你走到离婚的路上,但是在婚姻中,你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我认为从保护个人、孩子的角度,你应该看看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掌握一下丈夫婚后公司的收入以及他的债权债务,因为我们从法律上讲,结婚以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这个共同财产现在你是不掌握的,因为公司的经营是有风险,可能今天赚钱,明天赔钱,而且这个赔钱,你可能也无法确认是真赔还是假陪,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你还是掌握一下你的家庭财产的详细情况。
威海丁女士;我女儿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他俩的名字,贷款是我女婿和他父亲的名字,装修是我女儿出的钱,这属于他俩的房子吗?
周琼律师:其实这种处理方式是比较好的,婚前买房写的双方的名字,这个房子,在你女儿和你未来的女婿没有登记结婚之前,它属于两个人共有的,这个共有,不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共有,它是基于类似于一种合伙关系的共有,这种共有关系,随着婚姻登记产生,就是双方结为夫妻,那么这个房子,它自然而然的就有婚前共有,变成了婚后夫妻共有,它能很好地避免矛盾。
贷款有父亲的名字,这样的话你就区分一下,你女婿的父亲还的这部分贷款是作为对这个双方女儿女婿的赠与还是一个借款,这个要区分,或者说双方达成一个协议说明一下。否则的话,如果以后婚姻出现点风吹草动,这个女婿父亲还的款要主张借款需要偿还的。
至于婚后装修,就固定到这个房子上了,成为房子的一部分。
(摘自山东人民广播电台9:30——10:30《周末说法》 实习记者:李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