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微信举报!青岛出台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点播: 2020-08-01
6月18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勇同志,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周科同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薛建设同志就《青岛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周科接受凤凰网青岛的提问时表示,去年,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的专用规范》,按照要求,所有上路的垃圾清运车辆都要经过区市有关部门备案的,末端处置场所也就是消纳场所,也是要经过当地的卫生环境部门备案的,如果我们的车辆不到专用的消纳场所倾倒,就属于违规。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有奖奖励,我们是人民城市人民管,让老百姓一起来发动、举报,把这个现象争取遏制在萌芽状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谈到消纳场所的数量问题,周科进一步解释,针对这种情况,现在各区市正在加快消纳场所的审批备案,让这些建筑垃圾进入到正规的消纳场所。
据悉,6月4日,《问政山东》栏目曝光了青岛市“地铁渣土随意倾倒问题”。为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并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我市建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薛庆国同志为总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地铁集团,以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出台了《青岛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源头监管、过程管理、机制建设和服务提升四个方面予以规定。建立调度制度、督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推进整改工作和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推进势头不减、步伐不乱。日前,为进一步加大对私拉乱倒、私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青岛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 积极构建公众参与机制,解决私拉乱倒、私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城市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随意倾倒、私自倒卖、私设消纳场所、运输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车辆主要特征,要附带清晰可查证的图片、影像资料(带车牌照、车辆进出、有倾倒撒漏行为过程等),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对于通过热线电话方式举报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应保存违法图片和影像资料,以备向相关部门提供。
第六条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方式:
(一)电话举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举报电话:12319;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举报电话:12345。
(二)微信举报,青岛城管微信公众号。
第七条奖励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由各区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发放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区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举报下列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随意倾倒;
(二)私自倒卖;
(三)私设消纳场所;
(四)运输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撒漏。
第九条对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第一至第三款按每人每件奖金200元进行奖励,第四款按每人每件奖金50元进行奖励。对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或在受理举报前已被媒体曝光,或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或举报人采取多头重复举报、恶意举报的,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条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各渠道举报信息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应尽可能的协助受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需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车辆等进行指认。
第十一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青岛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奖金领取表》,办理领取奖金事宜。
举报人应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二条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加强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违反上述情况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